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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節
陳先生家有兄弟姐妹五人,大姐早年去世,留下兩個兒子。1998年,陳先生沒有住房,二姐為了解決他的住房問題,以父親陳老先生的名義向單位申請了一套住房。
陳先生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房屋交付后一直由陳先生居住使用至今,但房產證登記在陳老先生名下。
陳老先生和老伴相繼去世后,陳先生要求確認其與父親之間的借名買房關系成立,并要求其他繼承人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大哥、二姐和大姐的兩個兒子都認可借名買房的事實,但二哥不認可,認為房屋是父母的遺產,且陳先生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二、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認為,一號房屋雖以陳老先生名義購買,產權登記在陳老先生名下,但根據查明的事實,購房手續實際由二姐辦理,購房款由陳先生支付。
陳先生提交的供暖費收據、租賃合同等證據,可以佐證房屋實際由陳先生居住使用。因此,陳先生主張其與父親就一號房屋成立借名買房合同關系,具有高度的蓋然性。
二哥雖不認可借名買房關系,但經法院釋明后不申請對購房手續上父親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也無法證實購房款由父親支付,對房屋的收房時間、使用情況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因此對其答辯意見不予采信。
三、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能夠勝訴,關鍵在于我們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借名買房關系的存在:一是實際出資,二是長期居住使用,三是其他家庭成員的認可。
需要注意的是,借名買房合同關系是合同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對方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對于父母子女之間的借名買房,我們建議最好還是有書面協議為好,雖然親情濃厚,但一旦父母去世,兄弟姐妹之間很容易就遺產問題產生糾紛,到時就說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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