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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節
周老先生與劉老太太育有五個子女,分別是周甲、周乙、周丙、周丁、周戊。周甲于2010年去世,其女兒小周代位繼承。
2006年,劉老太太名下的房屋拆遷,獲得了一筆拆遷補償款。劉老太太作為被安置人代表,以家庭名義申請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即一號房屋,購房款共計26萬余元。
一號房屋交付后,由周丙進行裝修并入住,后周丙將房屋對外出租收取租金。劉老太太于2015年去世,生前未留下遺囑。
小周認為一號房屋是劉老太太的遺產,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房屋及租金收益。周丙則主張該房屋是其借用劉老太太的名義購買,全部購房款都是自己出資,房屋應歸其個人所有,不屬于遺產范圍。
二、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查明,一號房屋的購房款分為兩部分:第一筆10萬元來源于劉老太太的拆遷款,第二筆16萬元由周丙出資,另有少量現金由劉老太太支付。
法院認為,該房屋是以劉老太太為代表的被安置家庭申請購買的經濟適用房,購房款來源于拆遷款及周丙出資兩部分,因此該房屋應為周丙與全體被安置人員共有。
法院酌情確定周丙享有房屋55%的份額,拆遷款出資部分占45%的份額。拆遷款出資部分中,劉老太太占18%的份額,周丙、小周各占13.5%的份額。劉老太太的份額由其五個子女依法繼承,周甲的份額由小周代位繼承。
三、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涉及復雜的共有物分割與繼承法律關系,能夠取得理想的結果,關鍵在于準確認定了房屋的出資來源和共有性質。
對于拆遷安置房的權屬認定,不能簡單地以登記為準,還要考慮拆遷政策、被安置人員、出資情況等多種因素。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需要仔細梳理資金流向,查明真實的出資情況。
建議家庭成員在購買拆遷安置房時,最好提前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出資比例和產權份額,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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