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則市場動態引發社會關注。近日,多家商業銀行發布公告稱,上調其代理銷售的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部分產品的風險等級從R4升至R5。此次調整后,不符合高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將無法購買相應高風險等級產品,“將適當的產品賣給適合的投資者”原則進一步落地。
當前,代理銷售金融產品已是市場普遍現象,不少投資者在銀行網點購買保險產品、公募基金產品以及其他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時,該銀行就是代銷機構,也就是代銷渠道。不同類型金融產品之所以選擇商業銀行作為代銷渠道,看重的是銀行廣泛的客戶基礎,相當于借銀行之手為自身拓展銷路。同時,部分投資者也能由此節約時間精力,免得挨家挨戶跑,在某銀行的一個平臺就可一次性購買多種金融產品。
但需注意,除了上述共贏之利,代銷金融產品還存在以下風險隱患:一旦出現消費糾紛,產品發行方、代理銷售方可能急于撇清責任,甚至推諉扯皮、互相“甩鍋”,導致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尤其是代理銷售方,很可能陷入“我只是代賣別人的產品,產品出了問題你找別人,別找我”等誤區。
金融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不單單是一個簡單的“渠道”,而需承擔相應責任,從源頭上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金融管理部門規定,代銷機構雖然不承擔產品的投資和兌付責任,但需在合作機構準入、代銷產品準入、宣傳推介和銷售等環節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
為此,代銷金融產品需著重做好兩件事,一是“選好合作方與代銷產品”,二是“把適當的產品賣給適合的投資者”。
首先,代銷機構要“了解產品”,嚴把準入關,防止病從口入。如果代銷機構選擇了問題合作機構、代銷了問題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很可能淪為一句空話。嚴把準入關是一個動態過程,代銷機構需做到“有進有出”,一旦發現合作機構存在嚴重違規行為、重大風險等,要對其實施退出,并平穩有序做好存量產品的客戶服務。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確定合作機構資質審查標準,明確準入條件和程序,建立并有效實施對合作機構的盡職調查、評估和審批制度。
其次,代銷機構要“了解投資者”,把適當的產品賣給適合的投資者,防止風險錯配。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對所銷售或者交易的產品承擔適當性管理主體責任,將適當的產品通過適當的渠道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客戶。其中,風險評估是一個核心環節。一方面,代銷機構要對其所代銷的投資型產品統一劃分風險等級,通常從低到高分為一級至五級,如果代銷機構與發行機構對于產品的風險評級結果不一致,代銷機構應當按照“孰高原則”采用并披露評級結果。另一方面,代銷機構要對投資者開展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根據評估等級為投資者推薦相應產品,不可將高風險產品推薦給低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
與此同時,代銷機構要及時、充分地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尊重投資者知情權。其中,產品的發行機構要根據市場變化對產品風險等級進行動態管理,并將變動情況及時告知代銷機構;代銷機構則應及時披露風險等級變動情況,并根據產品及投資者信息變化情況,主動調整適當性匹配意見,及時告知投資者。在此基礎上,投資者根據既有信息,自主作出科學、審慎的投資決策。(作者:郭子源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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