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一時松,火災一秒鐘
如果心存僥幸違規動火
無證上崗、無審批作業、無防護操作
最終換來的
可能會是法律的嚴懲和血的教訓
近日
浙江溫州
瑞安市一男子
因無證違規動火引發加工廠火災
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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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董某某在瑞安市塘下鎮韓田村某加工廠內開展動火作業時,操作產生的火花不慎引燃了車間內的易燃可燃物,火勢迅速蔓延,現場很快陷入濃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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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報警后,消防救援部門第一時間調集力量趕赴現場處置。經過消防救援人員全力撲救,現場明火被迅速撲滅,成功避免人員傷亡及火勢進一步擴大,但車間內部分物資被燒毀,造成一定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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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焊切割所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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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焊切割所用氧氣瓶
多項違規!每一項都埋下致命隱患
經消防部門核查確認,這起火災是董某某主觀過失導致的事故,其違規行為多達5項,每一項都為火災發生埋下致命隱患:
1
?無證上崗:董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具備動火作業資質,仍擅自開展動火作業,無視“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的硬性規定;
2
?未辦審批:動火作業前,未按規定辦理任何動火作業審批手續,無視作業流程,擅自違規開工;
3
?未清隱患:作業前未清理周邊易燃可燃物,也未采取任何防火隔離措施,讓火花有了“可乘之機”;
4
?無消防設施:作業現場未配備充足有效的消防設施,即便初期出現火情,也無法及時遏制火勢蔓延;
5
?未查現場:作業完畢后,未全面檢查現場、未徹底消除遺留火種,進一步擴大了火災發生的風險。
經查,董某某在明知自身沒有特種作業操作證且未事先辦理審批的情況下,仍在加工廠二樓處進行氣焊切割作業,在作業過程中未采取相應消防安全措施,造成火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給予董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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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動火作業
若操作不當或防范措施不到位
極易引發安全事故
相關責任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消防提示
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防范事故發生
動火作業“六必須”
請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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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玎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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