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
網友咨詢:
借條上的名字是他人代簽的,能否認定借款關系成立?
崔國霖律師解答: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條是民間借貸事實成立的重要證據,但沒有借條或者借條他人代筆,不代表民間借貸關系一定不成立。
如果發生借條上的名字是代簽人代簽的,該借條是否對被代簽人發生效力,取決于代簽人是否取得了被代簽人的授權,如果代簽人是經被代簽人委托代簽的,那么該借條對被代簽人發生效力;如果未取得被代簽人授權或同意,債權人可以催告被代簽人,被代簽人追認的,該借條有效,不追認的,該借條對被代簽人無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還會根據借款是否交付、如何交付、借款用途、借款時間、因果關系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民間借貸關系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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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國霖律師補充: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崔國霖律師
北京德恒(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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