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國家藥監局聯合公安部、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等七部門發布《醫藥代表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辦法》進一步厘清了醫藥代表的職業邊界,要求醫藥代表應具有醫學、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并經持有人培訓考核合格。《辦法》明確列出醫藥代表不得從事的9種行為,包括: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實施收款和處理購銷票據、統計醫生個人處方量、給予回扣或變相利益、誤導醫生使用藥品等。
《辦法》同時明確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不得聘用存在商業賄賂記錄的醫藥代表,不得指使和縱容醫藥代表從事違法行為,不得向醫藥代表分配藥品銷售任務。要求醫務人員不得違規統計藥品使用量,不得接受與銷量掛鉤的捐贈或變相利益,本人及親屬不得收受回扣、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參加宴請旅游等活動。
(來源:經濟觀察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