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灤州,群眾李志敏手握兩份合法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逾五年,近400萬元債權卻始終懸而未決。被執行人名下兩套北京房產高價拍賣、保險資金被違規劃扣,法院卻未窮盡執行措施、未規范推進財產處置,甚至兩次違規移送拒執罪線索被退回。這場跨越五年的“執行空轉”,不僅讓當事人合法權益石沉大海,更直指基層法院履職缺位的頑疾,拷問著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
2026年4月,距離李志敏首次申請強制執行已過去五年有余。站在灤州市人民法院門口,這位普通群眾滿臉焦灼與無奈:“贏了官司,卻拿不到一分錢,判決書和調解書成了一張張廢紙,我五年的奔波,到底換來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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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回溯至2020年,李志敏與王某等人的兩起民間借貸糾紛相繼塵埃落定。當年4月,原灤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23民初454號民事調解書,判令王某二人共同償還李志敏本金及利息共計220萬元;同年9月,該院再作(2020)冀0223民初22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王某另行償還借款100萬元及相應利息。兩份文書均已生效,但其確定的還款義務,被執行人始終拒不履行。
無奈之下,李志敏先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歷經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執行、案件移交,兩起案件最終由灤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承辦,案號分別為(2023)冀0223執760號、762號。彼時,李志敏滿心期待法律能為自己討回公道,卻未曾想,這場維權之路,一走就是五年,且至今看不到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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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費解的是,被執行人并非無財產可供執行,相反,其名下財產線索清晰、價值充足。記者了解到,在執行期間,被執行人名下兩套位于北京的房產已分別于2020年10月、2024年6月拍賣成交,成交價分別高達1177.5萬元、375.55萬元,兩套房產總價超1500萬元,遠超李志敏的債權總額。此外,2025年10月,被執行人名下新華保險賬戶內8.2萬余元資金被其他案件執行劃扣,而灤州市法院僅為李志敏追回1.2萬余元,剩余7萬余元至今去向不明、未作任何追回處置。
更令人詬病的是,2024年11月,被執行人提出以營口兩處房產以物抵債,李志敏當即表示同意,本以為能借此實現部分債權,可該程序自啟動后便陷入停滯,灤州市法院未采取任何推進措施,以物抵債淪為“空頭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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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調查深入,灤州市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的諸多履職缺位問題逐漸浮出水面。據悉,該院在執行期間,未依法全面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理財產品、基金等財產信息,案卷中留存的銀行流水殘缺不全,關鍵資金往來未作核查,屬于典型的“未窮盡執行措施”。
更嚴重的是,在未固定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相關證據、未出具完備執行裁定的情況下,灤州市法院于2025年12月兩次將(2023)冀0223執762號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以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責任,卻均因“卷宗材料不足、未查實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形”被公安機關退回。公安機關明確指出,該案不符合拒執罪立案條件,灤州市法院的移送行為,本質是履職草率、敷衍塞責,未真正履行打擊逃避執行、維護當事人權益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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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執行環節存在嚴重失職外,案件審理階段的程序瑕疵也引發質疑。據李志敏反映,在(2020)冀0223民初454號案件審理期間,其曾明確向法院表達拒絕調解的意愿,但法院仍強行出具民事調解書,且該調解書中未載明借款利息,與李志敏的核心訴求嚴重不符,導致其部分債權未能得到充分體現。“我明明不同意調解,法院卻硬要出調解書,連利息都沒寫,這讓我后續執行怎么主張權益?”李志敏的質疑,直指案件審理的程序公正。
五年來,李志敏從未停止維權的腳步,多次向灤州市法院反映情況、催促執行,提交相關財產線索,卻始終未得到有效回應,案件執行工作毫無實質性進展。“我跑了無數次法院,找了無數次法官,得到的不是推諉就是敷衍,明明被執行人有足夠財產償還債務,法院卻偏偏不發力,我的合法權益,到底該誰來保障?”李志敏的吶喊,道出了勝訴當事人的無助與絕望。
相關法律人士接受采訪時表示,生效裁判的執行,是維護司法權威、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更是法治精神的具體體現。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強調,要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堅決整治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等問題,絕不允許“法律白條”損害群眾利益、踐踏司法公信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司法的公信力在于兌現。灤州市法院在該案中,未窮盡執行措施、財產處置滯后、拒執罪移送程序違規,且對當事人訴求漠視不理,其行為已明顯違反執行工作相關規定,涉嫌消極執行、履職缺位。”該法律人士進一步指出,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破壞了群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影響了司法權威與法治形象。
一場標的近400萬元的執行案件,為何會陷入五年“空轉”?灤州市法院在案件審理與執行過程中到底存在哪些違規行為?相關責任人是否會被追責?當事人的合法債權何時能得到兌現?對此將持續跟蹤,全程關注事件進展,助力打通司法公正“最后一公里”,還當事人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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