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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假、婚喪假、產假
計入年休假嗎?
“跳槽”后
可休年休假天數怎么算?
安徽省人社廳5月6日發布
關于帶薪年休假相關政策問答
對這些熱點問題給出明確解答
問:職工從甲公司辭職后,應聘到乙公司工作,可休年休假的天數怎么計算?
答:《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問:年休假的假期包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嗎?
答: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另外,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問:用人單位如何合理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答:《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鼓勵職工錯峰休假的通知》進一步明確,鼓勵用人單位建立完善年度職工帶薪錯峰休假計劃,科學合理處理休假與工作關系,實現休假安排與生產經營有序銜接。對承擔應急處置、民生保障等特殊工作任務的崗位,用人單位要提前謀劃,制定錯峰休假方案,精準平衡工作安排與職工休假權益。
內容來源: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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