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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核心是盡一切可能還原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而這一過程離不開嚴謹的邏輯推演。善用邏輯思維,會讓辯護意見更具說服力,更有效直擊案件核心問題。本篇小文,筆者就想通過一個親辦案例來印證這個魔法的魅力。
2025年7月,當事人因職務侵占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起初公安機關初查違法獲利金額達到1千多萬。如果按這個金額,單這個罪名的刑期都奔著7-8年去了。
緊急之下,當事人家屬通過律師好友推薦找到本人。基于同行信賴,我們團隊沒有過多猶豫就介入到本案辯護工作中。
通過第一次會見,我們團隊就與當事人確定了明晰的辯護策略:當事人積極配合承辦單位,但辯護律師會在審查起訴結束前采用無罪辯護的策略,最終的辯護目標----刑期最短且適用緩刑。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前,屬于盲辯階段,但筆者團隊經過十數次會見及調查取證,還是挖掘出了無罪的辯點。在批捕階段,我們就將相關無罪意見分別同步給了公安承辦和批捕檢察官。經反饋,相關意見得到了檢察官的重視并將部分采納,這個結果的確體現在了后續案件審查起訴后的審計報告結果中。
由于本階段的無罪辯護策略主要側重于行為模式的罪與非罪論證,不在于邏輯辯護,故該部分的辯護觀點,筆者將不做展開。
案件被提報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審計報告的結論性金額由1000多萬下降到了270多萬,降幅比例已經達到70%。看起來之前無罪辯護的初步效果還不錯。然而,這并不是本文的重點,本文的重點在于對審計報告剩余270萬數額的邏輯攻擊上。
案件一被移送到檢察院,筆者團隊就在第一時間拿到了案卷。我們也終于看到了本文重點研究探討的關鍵證據----審計報告。
根據深入分析和研讀審計報告金額的形成過程,結合我們整理本案當中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的指控邏輯:當事人先用自己的公司A截留任職公司 B的訂單簽署銷售合同,然后當事人再用自己的公司A與其所在任職公司B簽署采購合同,并從中賺取差價。我們發現,審計報告擬通過梳理時間相近的銷售合同和采購合同,確定差額以確定職務侵占金額的思路存在重大且無法解釋的邏輯問題:
經筆者團隊統計:審計報告中羅列的幾乎所有銷售合同簽署時間與采購合同的簽署時間都比較近,且的確銷售合同在前,采購合同在后,看起來邏輯清晰無誤。然而,我們卻發現了重大問題:雖然采購合同在后,但銷售合同約定的全部交貨期都遠遠早于采購合同約定的交貨期,最少的時間差都在2個月以上。也就是說,如果按照審計報告的這種對應方式,這些合同在簽署的時候,當事人就已經明確百分之百會對客戶違約,且屬于嚴重超期的根本性違約,承擔解約及違約責任是百分之百的事情。
這顯然已經嚴重違背了守信以及賺錢為目的的最基本的商業邏輯,這在以逐利為目標的商業活動中是不可能存在的,更何況每個合同對應都是如此,這不可能是正常人的邏輯。
所以,筆者團隊通過每個銷售合同和采購合同交貨期對比后,得出了最終的結論:審計報告中羅列的所謂銷售合同和采購合同對應都是錯誤的,相對應,其得出的所謂銷售差額金額也是不能被采納的,最終結果是:本案的職務侵占金額無法得到認定。
得到上述論證結果后,筆者團隊第一時間與承辦檢察官進行了預約面談,經過近一個小時的討論,雖然不情愿,但檢察官還是意識到這個審計報告沒法用。不出意外,案件被退回公安補充偵查。
一個月后,案件又一次被送到檢察院,我們發現,審計報告金額變了,由之前的270多萬,下降到了50多萬,之前我們提出異議的合同基本都被踢出去了,但公安機關又重新增補了幾份新的銷售合同和采購合同。
這次我們又用同樣邏輯對審計報告進行了審視,最終發現,新提交的案涉合同依然存在類似的邏輯問題。對于該情況,我們又約檢察官進行了溝通,可以看出,對于該罪名,檢察官有些進退兩難了。
后來,我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當事人跟我說,承辦檢察官見過他了,說如果不再退補,可以考慮進一步降低金額并適用緩刑。同時公安機關提審的時候也特別予以關照,如果案件再退,時間和結果均將無法預料。最終當事人權衡利弊,考慮到案件還涉及其他罪名,決定無罪方案就此結束,鳴金收兵。
最終,筆者團隊與檢察官溝通將審計報告的金額進一步壓縮到了20多萬,最終和另外一個罪名合并量刑一年多并適用緩刑。
該案件,法院采納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相關判決已經生效。
現在想來,該案的辦理不算大開大合的激烈場面,但卻是穩扎穩打的有效辯護典型。對于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來講,案件辦理算是一波三折,但對于我們團隊來說,卻始終在前進的路上。
本案在當事人一直認罪認罰的情況下,金額被從1000多萬打到20多萬,靠的就是邏輯的力量。刑期下降6年多成緩刑,違法所得下降1000多萬,這就是邏輯辯護在本案中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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