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一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判決。其中提及,涉案男子王某甲伙同多名公安系統干警通過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查詢公民銀行賬戶信息的凍結、止付情況。
判決書顯示,江西省上高縣公安局某負責人晏某、某副所長陳某、刑偵大隊副隊長兼情報中隊長左某甲等均已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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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勾結?——
39歲男子從縣公安局某負責人處買信息
查詢銀行賬戶信息凍結、止付情況每條1000元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26年1月28日江西省豐城市法院公示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事判決書顯示,1984年5月18日出生的王某甲系福建省柘榮縣人,初中文化,無業。
2023年4月27日,其伙同林某甲(另案處理)、林某(已判決)等人來到江西省上高縣,找到林某甲、林某之前就認識的上高縣公安局某負責人晏某(已判決),要其幫忙在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查詢銀行賬戶信息凍結、止付情況。
晏某答應后,于同年5月8日邀時任某副所長的陳某(已判決)商量操作查詢之事,并與林某、王某甲等人達成合作、報酬分成事宜。
雙方約定,由陳某根據王某甲通過境外聊天軟件發來的銀行賬戶信息進行查詢,將查詢情況反饋給王某甲,晏某一方每查詢一條信息可獲取至少1000元的報酬,林某可獲取每條1000元的報酬。
非法查詢——
先后查詢180余條銀行賬號信息
還對27條銀行賬戶信息進行止付操作
判決書提及,2023年5月9日,某副所長陳某開始使用上高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民警曹某的公安數字證書,在某辦公室電腦上登錄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查詢王某甲發來的銀行賬戶信息。
同年5月17日左右,晏某叫來吳某甲參與幫助查詢,由陳某負責白天,吳某甲負責晚上,共同查詢王某甲發來的銀行賬號信息,截至同年6月2日共查詢170余條。
2023年6月份,王某甲與林某通過晏某找到時任上高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兼情報中隊長的左某甲(已判決),由左某甲在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查詢銀行賬戶信息是否凍結、止付,雙方約定每查詢一條支付報酬1000元給晏某,由晏某和左某甲平分。
期間,左某甲利用公安數字證書在上高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辦公室電腦上登錄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查詢王某甲發來的銀行賬戶信息共計13條,左某甲從晏某處分得報酬6500元。另外,左某甲經王某甲與其單線聯系后,對王某甲發來的銀行賬戶在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進行止付操作,共止付銀行賬戶27條。
非法獲利——
縣公安局某負責人獲得至少13萬查詢報酬
某副所長、刑偵副大隊長均從中獲利
判決書顯示,在上述開展非法查詢期間,王某甲通過葉某、魏某、吳某乙、游某等人的微信、支付寶或者銀行卡賬戶,向李某(林某乙)和林某的銀行卡、支付寶共轉賬60余萬元,用于結算、支付查詢報酬和相關支出費用。
在林某的安排下,李某在上高縣城分多次交付查詢報酬給晏某至少13萬元以上現金,晏某從中分給陳某3萬元現金,分給吳某甲2000元現金。在收取和結算查詢報酬和相關費用中,林某支付給李某2萬元,余款用于開支及作為其報酬,王某甲亦非法獲利。
2025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向豐城市公安局投案。同年12月9日,王某甲的父親退繳非法所得3萬元至豐城市公安局扣押。
法院判決——
縣公安局某負責人、王某甲等均系主犯
王某甲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獲刑3年3個月
豐城市法院認為,王某甲、林某、晏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王某甲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查詢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出售牟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且其家屬代其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判決王某甲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王某甲退繳的違法所得六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張鵬康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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