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計思敏 劉暢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于近日發布《關于對綠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張玉良、張蘊、王曉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簡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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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決定》,綠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綠地控股,600606.SH)的全資子公司綠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地集團”)作為公司債券H21綠地1、H21綠地2的發行人,在上述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2024年7至12月,綠地集團發生債務逾期,累計未償余額101.02億元;2025年全年,發生債務逾期,累計未償余額97.95億元;2026年以來至3月11日,發生債務逾期,累計未償余額25.45億元。針對上述事項,公司均未及時披露臨時報告,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上證發〔2023〕175號)4.4.8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
二是2025年3月,綠地集團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未及時披露臨時報告,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上證發〔2023〕175號)4.5.13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五十條的規定。
三是綠地集團2024年度公司凈利潤為-196.35億元,虧損金額達到合并報表上年末凈資產的13.94%,未披露臨時報告,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上證發〔2023〕175號)4.2.4條第六項的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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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顯示,張玉良作為綠地集團時任董事長,王曉東作為時任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張蘊作為時任財務負責人,未能保證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張玉良、張蘊、王曉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本 期資深 編 輯 周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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