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4日,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宣判:28歲的中國籍男子鐘某,因兩項謀殺未遂、七項嚴重強奸及侵犯個人隱私等多項罪名,被判處11年零3個月有期徒刑。
鐘某在慕尼黑攻讀機器人學碩士,以溫和體面的形象,在鄰里間維持著一張無可挑剔的“精英”形象。他與受害者同住一棟樓,并確立了戀愛關系。然而從2024年初開始,在長達數月的時間里,他在奶茶、雞尾酒中摻入麻醉劑,有時直接用浸有藥物的布捂住女孩口鼻,待其失去意識后架起攝影設備,實施侵害并全程錄像。(詳見南方周末報道《德國版“N號房”:加密群組中的性侵暗網》)
更令人震驚的是,鐘某并非單獨作案。警方順藤摸瓜,在他的通信軟件“電報(Telegram)”上發(fā)現(xiàn)了一個名為“德國駕校”的私密群組。群組頭目張某(外號“大鵬”)此前已在法蘭克福落網,他因更為惡劣的作案手段(在社交媒體發(fā)布虛假租房信息誘騙女性落入其魔掌)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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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駕校群”案件折射出,在互聯(lián)網的時代,性暴力早已不再是個體在情緒失控狀態(tài)下的沖動行為。
在這個加密群組里,性犯罪是被系統(tǒng)性訓練出來的,是被精心策劃出來的。其成員在這個群組中相互討論、相互學習經驗,并通過一套話語將他們的行為正當化。每次施暴都是精心策劃的結果,暴力行為中的每一個細節(jié),都可以在群里找到“教程”和“經驗分享”。這已然成為一種有組織的、可被學習和復制的犯罪模式。
早在六年前發(fā)生在韓國的“N號房”事件,就已經為社會展現(xiàn)出了這種有組織、可復制的犯罪模式。
2018年至2020年間,韓國男子趙主彬(網名“博士”)通過“電報”建立起多個加密頻道,以威脅、欺騙等手段迫使受害者拍攝性剝削影像,并向付費訂閱者出售傳播。“N號房”系列頻道的訂閱者一度多達26萬人,受害者中甚至包括未成年人。案件曝光后,韓國社會經歷了巨大震動,超過200萬人聯(lián)署請愿要求公開成員名單,國會緊急啟動修法,將非法拍攝與傳播親密影像列為獨立刑事罪名,加重了相關量刑。
六年后,類似的案件——德國“駕校群”出現(xiàn)了,以幾乎相同的方式生長、運作,造成了幾乎相同的傷害。德國“駕校群”案與韓國“N號房”案有著極強的相似性:封閉的聊天群組提供了匿名性與安全感,黑話體系構建了群體行為的正當性,錄像交換形成內部激勵,內部激勵徹底摧毀個體的道德防線。數字空間不僅是犯罪群體施展暴力的場域,更是犯罪知識的共享圖書館、施暴經驗的互學平臺、集體作惡的情感支撐系統(tǒng)。它讓暴力變得可以被學習、被教授、被傳承。
如果“駕校群”案只是一個孤立事件,那么解釋它只需要找到幾個心理扭曲的個體。但當我們把韓國“N號房”案、德國“駕校群”案、英國“鄒鎮(zhèn)豪”案,以及散落在不同國家、不同語言社群中的類似案例并置觀察,一個清晰的結構性犯罪模式便浮現(xiàn)出來。
其一,施暴方法的共用與迭代。在傳統(tǒng)的個體性犯罪中,施害者所掌握的“知識”或犯罪技能,主要來自個人積累,受到個體認知能力的限制。但在封閉的互聯(lián)網群組里,知識是集體生產的:哪種藥物起效更快、劑量如何計算、如何規(guī)避被發(fā)現(xiàn)的風險、如何在事后消除痕跡——這些信息在成員間自由流通,形成了一個持續(xù)更新的“犯罪知識庫”。這意味著,即便是剛進入群組的新成員,也能迅速地在前人積累的“經驗”上起步,而無須自己從零摸索。犯罪能力因此被系統(tǒng)性地提升,施害門檻被系統(tǒng)性地降低。
其二,犯罪快感的共享與放大。在德國“駕校群”等案例中,拍攝錄像并非侵害行為的副產品,而是其核心組成部分。施害者拍攝錄像,不僅是為了在群內分享,更是為了獲得群體成員的認可和贊賞,從而將“戰(zhàn)利品”轉換為群體內部的聲望資本。這種共享機制創(chuàng)造了一種疊加的犯罪動機:除了在現(xiàn)實中滿足的扭曲欲望,還有在數字空間中持續(xù)獲取群體認同的需求。兩種動機相互強化,使施害行為更難停止,也使施害者更難從外部看到自己行為的邊界。
其三,作惡經驗的相互交流與正當化。“駕校群”里有一句被反復引用的話:“只要她不知道發(fā)生了什么,那就不算強奸。”這句話不是某個人的個人信念,而是群體內部經過長期討論和反復驗證所形成的共識,是一套被集體生產出來、用于抹平個體道德防線的共識。當一種行為被群體定義為“正常”,當實施這種行為能夠獲得群體的鼓勵與獎勵,個體越軌的心理成本就會大幅降低。而加密通信工具所提供的匿名性,則進一步卸除了個體在現(xiàn)實社會中本會承受的道德凝視。沒有人知道你是誰,也就沒有人能夠評判你。
“賽博性犯罪”比傳統(tǒng)性犯罪更難被察覺、更難被阻斷,它的“生產要素”高度分散(一個人負責“找車”,另一個人提供“油”,第三個人分享技術細節(jié)),它的運作痕跡高度加密,它的危害后果卻在現(xiàn)實世界中以完全具體的方式落在受害者的身體和精神上。
“賽博性犯罪”的案例中,數字空間已經不再只是暴力影像的留存地,而成了性暴力的策劃場與實踐場。
德國“駕校群”案還昭示了另一個事實,親密伴侶、熟人、同學、同事都有可能成為“賽博性犯罪”的受害者。
在德國“駕校群”案里,鐘某的施害對象是與他確立了戀愛關系的同胞女友,是共同生活的伴侶,是對他抱有基本信任和情感投入的戀人。正是這層親密關系,為長達數月的系統(tǒng)性侵害提供了最穩(wěn)固的掩護。
受害者為什么長時間沒有意識到發(fā)生了什么,不是因為她不夠警覺,而是因為整個侵害模式被精心設計為一種“不可被感知”的過程。麻醉劑讓她在侵害發(fā)生時完全失去意識,記憶斷層讓她無法在事后拼湊出任何完整敘事,而戀愛關系所攜帶的情感邏輯,又讓她在感到不適時,傾向將問題歸因于自身的身體或情緒狀態(tài),而非指向那個她正在愛著的人。
這是一種多層次的控制機制。它的殘忍之處,在于它不需要受害者的配合或沉默,而是直接剝奪了受害者形成清晰受害意識的能力。
張某(“大鵬”)的作案方式稍有不同,但同樣依賴熟人之間的信任網絡。他在社交平臺上以房東身份發(fā)布信息,構建出一種基本信任感,再利用這種信任實施侵害。看房、交易、簽合同這些再普通不過的日常行為,成了接觸受害者、創(chuàng)造獨處機會的工具。
從這個角度看,“最危險的往往不是陌生人”是對這類犯罪核心機制的精準描述。名校背景、體面外表、同胞身份、戀愛關系這些社會信任符號,被施害者當作工具使用。它們不只是侵害前降低受害者戒備的手段,更是侵害后制造認知障礙的屏障:“他那么優(yōu)秀,那么溫柔,這怎么可能?”這種困惑本身,就是暴力結構的一部分。
“車”“駕考”“油”“死豬”——這套語言不只是規(guī)避關鍵詞檢測的隱晦暗語,它是一套將女性徹底物化的世界觀:女性是工具,是可以被使用、被操控、被“駕駛”的物件;侵害是技能,是需要練習、積累經驗的專業(yè)能力;藥物是生產資料,是實現(xiàn)目標的必要燃料;被迷暈的受害者,是一件可以被隨意處置的玩物。
值得警惕的是,這套語言并非憑空捏造。用看似玩笑的口吻把女性比作“公交車”,污名化那些被認為性經驗豐富的女性,這類說法在日常網絡語境中早已存在,甚至越流傳越像是一種默認的幽默。“駕校群”的黑話,不過是將這種已被日常化的物化邏輯向前推進了一步:從羞辱的語言變成了實施侵害的操作手冊。這套語言制造了一種永久的不確定性:沒有哪個女性能夠確認自己永遠站在安全線的內側,因為那條線本身就是任意的、隨時可以移動的,而劃線的權力,從來就不在女性自己手里。
“N號房”事件同樣揭示了這一機制的運作方式。付費觀看、轉發(fā)傳播的26萬訂閱者中,絕大多數并非主動策劃侵害的“元兇”,但他們的參與,付費即是投票,觀看即是鼓勵,構成了整個犯罪結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群體的存在,使每一個個體的參與門檻大幅降低;而每一個個體的參與,又反過來強化了群體的規(guī)模與持續(xù)性。這是一個自我增強的惡性循環(huán)。
每當此類案件曝光,公共討論的結構幾乎是固定的:第一波是對施害者的憤怒與譴責,第二波是對判決輕重的爭議,第三波是對受害者的同情與關注,隨后,隨著新的社會事件出現(xiàn),熱度迅速衰減,直至下一個類似案件的曝光。
這種視線的偏移,根植于社會對“罪行”的某種固化認知。真正的犯罪,是施害者在受害者身上直接實施的行為。其余的人,都是旁觀者,都處于道德追責的豁免地帶。
但這個框架,在數字性暴力面前已徹底失效。犯罪鏈條并不在錄像被拍攝的那一刻結束。每一次觀看行為,都是對暴力內容存在價值的一次肯定;每一次保存行為,都是對受害者尊嚴與隱私的再度侵犯;每一次傳播行為,都是在向潛在施害者提供“教材”,都是在向更廣泛的受害者群體傳遞一個信號:身體可以被拍攝,私密經歷可以成為別人的娛樂內容。
“N號房”案中的26萬訂閱者,是理解這一邏輯的關鍵。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可能從未直接接觸過受害者,從未參與拍攝或威脅,但他們的訂閱與付費,是整個犯罪結構的經濟基礎與心理支柱。正是這龐大的需求側,使“N號房”從一個人的犯罪變成了一個產業(yè)的運轉。韓國修法之后,如何追究這26萬人的法律責任,成為長達數年的爭議:他們到底是犯罪參與者,還是消費者?是共謀,還是受害者的另一層施害者?
這場爭議本身,就說明了社會的法律和道德語言在面對“賽博性犯罪”時,所遭遇的根本性困境:現(xiàn)行框架是為前數字時代的犯罪模式設計的,它沒有為“數字圍觀”“付費觀看”“點贊收藏”“評論轉發(fā)”預留充分的追責空間。
國際社會在立法層面的回應,目前仍主要集中于非自愿傳播親密影像、網絡騷擾等可見的數字傷害,而對于“協(xié)同式群組性犯罪”這一更隱蔽、更結構性的模式,各國法律框架幾乎尚無專項回應。世界銀行2024年的報告指出,全球190個經濟體中,不足40%擁有專門針對網絡騷擾的立法。立法的空白,與犯罪的迭代,正在以不對等的速度同步推進。
平臺治理同樣是無法回避的議題。“電報”以端對端加密和高度匿名性著稱,這些特性使其成為新聞記者和活動人士的重要工具,也使其成為“駕校群”“N號房”等有組織犯罪的溫床。如何在隱私保護與阻斷有組織犯罪之間找到負責任的平衡,是一個需要監(jiān)管機構、研究者和公民社會持續(xù)施壓的議題,不能被技術公司以“這是用戶行為,不是我們的責任”一句話打發(fā)。
大學和校園機制的缺位,同樣值得單獨追問。從英國“鄒鎮(zhèn)豪”案到德國“駕校群”案,案件的發(fā)生場域都是國際化的高等教育環(huán)境。外國留學生群體有其特殊的脆弱性:語言障礙可能阻礙受害者尋求幫助,同胞社群的封閉性可能使侵害更難被外界察覺,對異國法律體系的陌生可能讓受害者不知道如何舉報。大學是否具備應對這類情況的專門機制?學生支援服務是否足夠?這些問題,在每一次案件曝光時都應當被提出,卻在熱度消退后幾乎從未被系統(tǒng)性跟進。
“N號房”事件發(fā)生于2020年,“德國駕校”案宣判于2026年。六年間,犯罪的結構、工具和邏輯幾乎沒有改變,改變的只是地理坐標和使用的語言。如果社會的理解仍然滯后于犯罪本身的演化,仍然滿足于譴責具體的惡人而不追問孕育他們的結構,那么下一個“駕校群”的出現(xiàn),或許只是時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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