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乘客開門傷人,保險先賠。
撰文 | 麥哩
題圖 | 網絡
全國每年約2.3萬起 "開門殺" 事故,1200余人死亡,平均每天30起。這個看似不起眼的 "開門" 動作,已經成為城市道路上最致命的安全隱患之一。
而長期以來,"乘客開門誰來賠"" 保險公司能不能拒賠 ""平臺要不要擔責" 等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爭議焦點。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正式施行。這部共12條的司法解釋,專門針對“開門殺”等事故中“誰來賠、何時賠、賠多少”的核心爭議,給出了明確回答。
5月6日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明確指出:乘車人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保險公司須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法承擔。
過去,保險公司常以“乘客不是被保險人”為由,拒絕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從6月30日起,這條路走不通了。
司機:停車位置和多說一句,決定責任輕重
在網約車“開門殺”事故中,司機通常承擔主要責任。核心原因在于,司機作為車輛實際控制人,對停車位置、安全提醒負有更高注意義務。
第一重責任:違停。《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如果司機違規臨時停車(如占用非機動車道、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等),則會被認定為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2024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件。網約車司機王某在路口等紅綠燈時,乘客小陽征得其同意后從后排右側開門下車,與后方電動車發生碰撞,致電動車車主顱腦損傷,構成六級傷殘。法院認定司機允許乘客在非安全位置開門,存在重大過錯,被判承擔80%責任。
第二重責任:未盡安全提醒義務。網約車司機在乘客下車前,負有雙重責任:將車輛臨時停靠至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位置;主動提醒乘客觀察后方交通情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開門下車。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網約車司機王某送乘客李某到達目的地時,王某未提醒注意后方。李某未觀察后方便開門下車,與正常騎行的電動車駕駛人張某發生碰撞,致張某十級傷殘。法院判定,司機王某是事故的主要責任方,按70%的比例與平臺連帶賠償約14萬元;乘客李某按30%的比例賠償約6萬元。
什么情況下司機可以免責?如果司機已明確提醒乘客“開門注意后方”,且有車內錄音錄像作為證據;或乘客強行拉開車門,司機已采取制動、勸阻措施。在此類情形下,法院將相應減輕或免除司機的賠償責任。這也是新規明確“駕駛人盡到提醒義務可減輕或免除責任”的具體體現。
乘客:直接行為人,次要責任跑不掉
乘客是“開門殺”事故的直接行為人,通常承擔次要責任,一般為30%。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乘客應當在打開車門時觀察后方來車情況。若未觀察或觀察不周便貿然開門,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在上述北京二中院的案例中,乘客李某下車時未觀察車外情況,直接開門導致張某受傷,被認定為事故發生的直接誘因,按30%的責任比例,賠償了約6萬元。
上海案中,乘客小陽承擔次要責任,賠償35.2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小陽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下車時未盡到審慎觀察義務,對事故的發生亦有過錯。
平臺:審核不嚴就“連帶”,管理疏漏也擔責
網約車平臺在“開門殺”事故中是否承擔責任,取決于平臺在司機和車輛管理上是否存在過錯。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要求,平臺對駕駛員負有準入、培訓及日常安全管理等義務。當平臺未能履行這些義務時,法院會穿透平臺與司機之間的“合作協議”形式,直接壓實平臺的責任。
情形一:資質審核不嚴,需承擔連帶責任。
在北京二中院的案例中,事故車輛為非營運車輛,司機王某無營運車輛駕駛資質,網約車平臺對司機和車輛資質審核不嚴,且事故發生于網約車訂單服務過程中。法院判決平臺與司機承擔連帶責任,按70%的比例共同賠償約14萬元。
上海案中,法院查明王某的車輛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實際卻從事網約車營運,導致商業三者險免賠。法院審理認為,網約車平臺未能盡到審核職責,致使本不應用于營運的車輛對外營運,違反了承運人責任。最終,平臺對司機應賠償的82.1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情形二:安全管理存在疏漏,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中,網約車司機王某路邊違章停車,乘客趙某開門時未觀察后方,致張某駕駛的電動車撞上車門。法院認為,王某違章停車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說明平臺日常安全監管存在疏漏。此外,平臺從每筆訂單中收取服務費并抽成,實質享有運營收益,依據風險收益對等原則,應合理分擔運營風險。法院判決超出保險范圍的部分,由平臺承擔20%的賠償責任,司機和乘客各承擔40%。
情形三:一般過錯與嚴重過錯。
一般情形下,平臺承擔20%-30%的補充或連帶責任;如果存在嚴重過錯(如使用無資質黑車),平臺將承擔50%以上主要責任。只有在平臺已盡到全部審核、培訓、管理義務,有完整證據證明時,方可主張免責。
刑事責任:最重的情況不止賠錢
“開門殺”不僅涉及民事賠償,在后果嚴重的情況下,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在事故致人重傷或死亡,且行為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時,通常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追究刑事責任。
2025年3月,廣東佛山順德區。網約車司機黃某在禁停路段停車下客,乘客袁某從后座左側開門時,兩人只顧結算費用,均未觀察后方來車。導致后方電動車騎手羅某撞上車門,送醫搶救無效死亡。順德區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黃某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禁停路段停車且未盡提醒義務,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綜合考慮黃某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新規落地:安全理念的升級
最高法新規的出臺,不僅僅是解決了 "開門殺" 事故的賠償問題,更是對整個網約車行業安全理念的一次升級。
對網約車司機而言,這兩條必須做到。一是停對位置,切忌占用非機動車道或在禁停區停車;二是多說一句,乘客下車前主動提醒“注意后方來車”,并保留車內錄音錄像作為證據。禁止乘客從左側開門,必要時鎖閉左后車門。遇到醉酒、未成年人乘客,主動協助開門并觀察后方。
一個小小的開門動作,關乎的是生命安全。停對一次位置、多說一句提醒,就能避免一次事故、挽救一個家庭。新規已經落地,接下來看的是執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