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大額出資購房,分手后款項是“無償贈與”還是“婚約財產”?2026年5月7日,新疆新源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戀愛關系破裂引發的房產出資糾紛,既清晰界定了款項性質,又妥善化解了雙方積怨,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彰顯了司法溫度與智慧。
2013年,張某與楊某確立戀愛關系,感情維系近十年。2019年,雙方商議結婚事宜,楊某提出需購房作為婚房,約定房屋登記在楊某個人名下,由張某出資20萬元、楊某出資10萬元共同購置。出于對婚姻的期待,張某按約定出資,2021年案涉房屋完成網簽登記。此后,張某多次協商結婚事宜,楊某卻態度消極,2023年9月,楊某正式提出分手。
分手后,雙方就張某出資的20萬元產生爭執,楊某主張該款項系戀愛期間張某為增進感情的無償贈與,財產權利已轉移,不應返還;張某則認為,該出資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現婚姻無法實現,楊某應返還該筆款項。協商無果后,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楊某返還20萬元購房款并承擔訴訟費。
本案的核心焦點的是20萬元款項的法律定性。承辦法官茹曼娜審理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往來,不能簡單以表面形式判定性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相關精神,審理此類案件的關鍵是探究出資時的真實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本案中,張某的20萬元出資,是基于雙方“為結婚而購房”的明確合意,與日常節日紅包、小額禮物等情誼性消費有本質區別,附著了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的核心目的。若將此類大額出資認定為無償贈與,既違背公平誠信原則,也可能縱容借婚戀之名謀取財物的不當行為,不符合社會公序良俗。據此,法官明確該20萬元應認定為“婚約財產”,而非一般性贈與。
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協議:楊某于202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向張某返還20萬元。該方案既緩解了楊某的即時支付壓力,也以法律文書的形式保障了張某的合法權益,同時節省了雙方訴訟成本,避免了衍生糾紛。
法官提醒:戀愛期間,對于購房、購車等大額經濟往來,雙方應通過書面協議、聊天記錄等明確款項性質,保留好轉賬憑證,區分情誼性小額贈與與婚約性大額出資;糾紛發生時,應理性維權,善用法院調解機制,實現利益平衡與矛盾化解。該案的調解,既是法律公平正義的體現,也是司法機關踐行“息事寧人”理念、弘揚誠信價值觀的生動實踐。(中國日報新疆記者站編輯:毛衛華 通訊員:迪力努爾·艾布都努、茹曼娜·巴爾泰)
來源:中國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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