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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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庭庭長耿寶建表示,《規定》共21條,明確非法占用耕地合同的效力及相應法律后果,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人的民事法律責任。對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定明確當事人約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窯、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以及約定買賣、租賃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內容違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此類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在確定財產返還、折價補償、賠償損失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結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各方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看看新聞記者: 王一鳴
編輯: 顧艷
責編: 張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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