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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電動車正常行駛時被外賣騎手撞傷,賠償責任究竟該由騎手本人、用人單位、外賣平臺,還是保險公司承擔?若平臺已將配送業務分包給其他公司,平臺是否還需要負責?
近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明確了各方的責任邊界。法院認定,外賣騎手在配送過程中撞傷他人,屬于履行職務行為,騎手的賠償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的唯一股東因無法證明財產獨立,承擔連帶責任;騎手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接單平臺因不參與騎手日常管理、無過錯,無需擔責。
事發時,馬女士騎電動車正常行駛,外賣騎手在駛入道路時未確保安全,將其撞傷。交警部門認定,外賣騎手負事故全部責任,馬女士無責任。馬女士住院治療后,經司法鑒定,因外力作用致右橈骨遠端骨折、右股骨粗隆間骨折等,兩處傷情均評定為十級傷殘。為維護權益,馬女士將外賣騎手、騎手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唯一股東、接單平臺以及投保綜合險的保險公司等全部相關方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其全部損失。
青浦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事故責任認定清晰,騎手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時,騎手正在配送外賣,屬于履行職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騎手的賠償責任應由其用人單位承擔。該用人單位的唯一股東,因無法證明自身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定,應對用人單位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以確保受害人的債權能夠及時、足額獲賠。
用人單位為騎手投保了騎手綜合險(含個人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雖然本案處理的是侵權糾紛,但保險公司自愿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為減輕當事人訴累、避免重復訴訟與程序拖延,法院在侵權案件中將保險合同關系一并處理,判令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范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及其唯一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接單平臺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法院查明,平臺方已將相關配送業務整體分包給具備相應經營資質的用人單位,雙方簽訂了合法有效的服務合作協議,協議明確約定配送人員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獨立承擔。從運營模式看,平臺方僅提供信息匹配、訂單派發、路徑規劃等技術支持服務,并不直接對外賣騎手進行日常用工管理。因此,平臺方在本案中既非用工主體,也無過錯,不構成共同侵權,依法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主審法官、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青東人民法庭四級法官周錦雯表示,外賣騎手侵權案件中,首先要厘清責任主體:騎手執行職務時致人損害,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若用人單位為一人公司且股東無法證明財產獨立,股東須承擔連帶責任。同時,用人單位投保的個人第三者責任險雖屬保險法律關系,但為減少訴累,法院可在侵權案件中準許保險公司直接按約賠償。平臺是否擔責,則取決于其是否參與騎手管理和存在過錯。本案的處理模式為同類糾紛提供了清晰的維權路徑和責任劃分參考。
原標題:《外賣騎手撞傷路人致十級傷殘,這筆錢誰來賠?平臺該負責嗎?法院判了》
欄目編輯:顧瑩穎
本文作者:新民晚報 陳佳琳
題圖來源:東方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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