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在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征收方需要依法依據補償安置方案對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補償安置決定,在被征收人針對該文件沒有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征收方想要繼續推進征收工作,即強制拆除房屋時,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作出的強制執行裁定書之后,其才可以推進征收工作。
然而實踐過程中,有的征收方為了省事,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便決定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強制拆除,且將強拆行為委托給村委會或者是街道辦事項,讓村委會替代自己去實施強拆行為。房屋被村委會強制拆除之后,被征收人是可以針對強拆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判決強拆行為違法,并要求合理、公平的賠償。
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在征收過程中房屋被強制拆除的,我們可以相關部門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在訴訟過程中,相關部門往往會以“房屋不是自己強制拆除的”等為由拒絕認領強拆行為,甚至把強拆行為直接推給村委會,而極個別的村委會也會在訴訟中自認強拆行為,即替相關部門“背鍋”。那么,在村委會自認強拆行為后,相關部門就真的沒有責任了嗎?就真的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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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當然不是的。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村委會的職責是什么?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定、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其主要職責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也就是說,村委會雖然表面上掌管著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在村民眼里有很大的權利,但其只是一個群眾性自治組織,并非是行政機關,其的工作也只是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反映村民的相關意見、要求和建議,然后維護村里的治安,調解村民與村民之間的糾紛等事項。
其次我們再來了解一下征收主體誰?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國家需要征收土地的,在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之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地的,要開展土地現狀調查,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等。申請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費用,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部門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從上面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實施土地征收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落實相關補償的,也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律上并沒有賦予村委會有組織實施征地的權利,其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只能配合相關部門的征收工作,也就是說,村委會等自治組織僅僅只是行政機關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輔助者,猶如其“延長之手”。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即使房屋不是相關部門親自指揮拆除的,而是由村委會組織人員強制拆除的,或者說是村委會事后自認了強拆行為,從原則上來說,法律責任也是由相關部門來背,而非無能力承擔賠償責任的村委會,尤其是在強制拆除現場還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身影的情況下,只要被征收人事后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就可以初步判決強拆主體必定是相關部門。也就是,被征收人可以以相關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相關部門強拆行為違法,并主張因強拆給自己合法財產造成的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村委會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一般是沒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所以,如果房屋被村委會組織社會閑散人員給強制拆除了,被征收人一定要先了解清楚村委會是否有受相關部門的委托,或者村委會是在什么情況下強制拆除自己家房屋的,然后再具有針對性的,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違法,并要求相關部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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