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潮流的電子煙,可能藏著毒品陷阱;看似輕松的網絡交友,或許是伸向未成年人的罪惡黑手。新型毒品不斷翻新偽裝,利用網絡社交滲透侵蝕青少年。識毒、防毒、拒毒,對青少年來說,是永不過時的課題。
01
案情回顧
近日,廣東省湛江市經開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起利用網絡平臺向多名未成年女性販賣含毒品成分電子煙的案件提起公訴,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堅決守護青少年健康成長。
經查,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未成年人好奇心強、辨別能力弱、對新型毒品認知不足的特點 ,通過網絡社交平臺結識未成年女性,以“解壓”“上頭”“潮流”為噱頭,誘導線下交易,多次向多名未成年女性販賣含毒品成分的電子煙。此類電子煙外觀與普通電子煙高度相似,煙油中非法添加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等毒品或其他成癮性物質成分,偽裝性、迷惑性強,成癮性高,吸食后易出現頭暈、幻覺、精神亢奮、行為失控等癥狀,長期吸食會造成精神障礙、器官不可逆損傷,甚至危及生命。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向未成年人販賣新型毒品,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湛江經開區檢察院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從嚴從快審查案件,以販賣毒品罪對陳某某依法提起公訴 。
02
檢察官提醒
“上頭電子煙”是毒非煙,未成年人切勿因好奇嘗試來路不明的“電子煙”、霧化棒等產品,不輕信網絡上“解壓無害”“上頭刺激”“合法不違禁”等虛假宣傳,自覺遠離各類不明渠道的涉煙物品。要強化網絡安全防范意識,不隨意添加陌生網友,不參與網絡私下交易,尤其警惕以“潮流玩伴”“解壓好友”為名的毒品引流行為。要不斷提高識毒、防毒、拒毒的意識和能力,如遇到他人推銷不明物品、誘導吸食可疑“煙品”或涉毒相關物品時,堅決說“不”,并第一時間告知家長、老師和向公安機關舉報,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與成長安全。
03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來源:湛江開發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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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愛生命 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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