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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老先生和趙女士是一對退休教師夫妻,他們原來有一套老房子,2002年趕上危舊房改造,可以就地安置一套三居室,當時的被安置人有5個人,包括老兩口、小陳、周女士還有女兒一家。老兩口主張當時都已經六十多歲了,銀行不給他們辦貸款,他們的存款又都是定期取不出來,只能付首付。
老兩口就和兒子小陳商量,借用小陳的名義買房辦貸款,首付和月供都由老兩口出,房子也由老兩口住。小陳當時已經和周女士結婚了,之后,小陳和開發商簽了安置協議,又和銀行簽了貸款合同。老兩口付了7萬多的首付,房子2004年交付后,老兩口裝修完就住進去了,一直住到現在。2005年,老兩口就把剩下的貸款全部還清了。
后來小陳和周女士感情出了問題,準備離婚。老兩口想趁這個機會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小陳同意,但周女士堅決不同意。周女士認為這房子是小陳在婚內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老兩口和小陳是串通好了,想在離婚時讓她分不到財產。老兩口就把把兒子兒媳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陳老先生夫婦主張是借兒子的名字買房,但沒有簽訂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從證據來看,拆遷安置協議、購房合同、貸款合同都是以小陳的名義簽的,首付款也是以小陳的名義支付的,貸款也是從小陳的銀行卡還的。
而且這套房子是拆遷安置房,當時的被安置人有5個人,包括老兩口、小陳、周女士還有女兒一家,小陳作為被安置人之一簽訂拆遷協議,應該是其他被安置人對自己權利的處置。雖然現在房子由老兩口居住,但同時小陳夫婦也住在老兩口名下的另一套房子里,這只是家庭成員之間為了方便生活交換居住,不能證明老兩口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再加上小陳和周女士正在準備離婚,老兩口和小陳有明顯的共同利益。綜合這些情況,法院認為老兩口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借名買房的關系,最終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律師勝訴心得
我們站在周女士的角度,這個案子能勝訴,主要是因為我們抓住了幾個關鍵破綻:
第一,沒有書面借名買房協議。這是最致命的弱點,在涉及親屬尤其是可能有離婚背景的案件中,沒有書面協議,僅憑口頭約定很難被法院采信。
第二,身份關系的特殊性。我們重點強調了小陳和周女士正在鬧離婚這個背景,指出老兩口和小陳有明顯的利害關系,他們的陳述可信度要打折扣。
第三,拆遷安置的特殊性。這套房子不是普通商品房,而是拆遷安置房,有5個被安置人,小陳作為被安置人之一簽字是合理的,不能就此認定是借名。
這個案子給我們的啟示是:借名買房一定要簽書面協議,特別是親屬之間,不要因為礙于情面就不寫清楚,否則一旦出現婚姻變化等情況,很容易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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