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廠家用“老婆餅里沒老婆”來回應虛假宣傳的質疑時,他們或許忘了——食品命名有約定俗成的邊界,但化妝品宣稱卻有法律劃定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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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回溯:47.6萬單背后的真相
近年來,主打溫和潤膚、母嬰可用的羊奶皂成為網紅洗護產品,憑借“山羊奶滋養”“天然手工”“不傷肌膚”等宣傳賣點,在各大直播平臺熱銷,受到不少消費者青睞。然而近日,消費者滕女士向媒體反映,她在使用了網紅羊奶皂后卻感覺皮膚瘙癢不適。
滕女士對這款產品進行了三次檢測,結果顯示均不含羊奶成分。深入發現,某日化品生產廠家承認,所謂的“羊奶”其實就是羊奶香精,500斤皂僅勾兌1斤純合成香精。業內人士指出,皂類配比嚴苛,添加鮮奶會導致肥皂無法成型并變質發臭,因此不可能使用真羊奶。
面對虛假宣傳的質疑,生產方竟回應:“網上賣東西哪個不是虛假宣傳?”甚至以“老婆餅里沒老婆”來類比辯解。目前,該產品已累計銷售47.6萬單,多名消費者反映使用后出現皮膚過敏等癥狀。
二、虛假宣傳的認定:一個嚴謹的法律判斷
虛假宣傳在消費維權中是個高頻詞,但它的認定絕非“和描述不一樣就是虛假宣傳”這么簡單。法律上有一套嚴密的判斷標準。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須承擔“退一賠三”責任。欺詐的成立需同時滿足四個要件:經營者主觀故意、實施了欺詐行為、消費者因此產生錯誤認識、基于錯誤認識作出購買決定。
將這一標準放到羊奶皂事件中比對,四個要件環環相扣:廠家明知產品不含羊奶,仍以“山羊奶”為賣點宣傳,屬于主觀故意;在商品名稱和頁面中突出“羊奶”成分,構成欺詐行為;消費者因信任“天然羊奶”的宣傳而下單,形成錯誤認識;最終完成購買,作出了基于虛假信息的選擇。法院在類似案件中已有明確判例——某化妝品商行銷售冒用他人產品信息并進行虛假宣傳的商品,法院認定構成欺詐,判決“退一賠三”。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與描述不符的情形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商品標簽、說明書、宣傳材料中存在不影響商品質量且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不適用懲罰性賠償。但本案中的情形顯然超越了“瑕疵”的范疇——“含羊奶”是產品的核心賣點和消費者購買的決策依據,這種實質性偏離直接左右了消費選擇,絕非可以豁免的細節偏差。
三、“退一賠三”與“十倍賠償”:消費者到底能主張哪個?
這是本次事件中最具普法價值的法律問題之一,也是消費者維權中常見的誤區——許多人在維權時直接喊出“假一賠十”,但法律上這兩種賠償的適用條件截然不同。
“退一賠三” 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適用于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的情形。計算方式是:退還貨款+賠償三倍貨款,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計算。以本案羊奶皂65元一公斤的售價為例,消費者可要求的賠償為“退還65元+再賠500元(因為195元不滿500元按500元計)”,合計565元。這一制度設計的初衷,在于激勵消費者為小額損害主動維權,避免因“賠得還不夠跑腿費”而忍氣吞聲。
“退一賠十” 則規定在《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前提是所購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該賠償的適用對象是食品及藥品領域,羊奶皂屬于化妝品即日化用品,通常不直接適用這一條款。但涉及“消費者因使用問題產品導致健康損害(如過敏、皮膚損傷)且能證明因果關系”的情形,可結合產品所含有害成分或虛假宣傳導致的誤用風險,在民事訴訟中主張經營者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已有嚴格區分二者的先例:某化妝品商行虛假宣傳案獲“退一賠三”支持,而某銷售假減肥藥案則適用“十倍賠償”——后者的關鍵就在于產品被認定為“以非藥品冒充藥品”。
四、行政監管與平臺責任:多重法律規制并行
除民事賠償外,虛假宣傳還面臨嚴厲的行政監管。根據《廣告法》第4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違反者可由市場監管部門處以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2026年4月,市場監管總局更明確表態:對主觀故意實施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一律依法頂格處罰,罰到傾家蕩產。這種“讓違法成本遠高于違法收益”的治理邏輯,正是彌補市場失靈的制度利器。
生產方那句話——“網上賣東西哪個不是虛假宣傳”——不僅荒謬,更折射出對法律的無知。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明確禁止對商品性能、功能、質量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生產方在接受采訪時承認產品不含羊奶,這段自認一旦被監管部門采納,將成為行政處罰和消費者民事訴訟中的有力證據。
在平臺責任層面,根據《電子商務法》及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如果平臺明知或應知商家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應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在直播間下單時,若主播屬于店鋪自播,責任由商家承擔;若主播為獨立的帶貨推廣且明知產品存在問題仍為其引流,需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五、消費者維權指南:從“忍氣吞聲”到“依法亮劍”
面對此類消費欺詐,消費者無需忍氣吞聲。維權路徑清晰可循:
第一,第一時間固定證據。 商品宣傳頁面截圖、訂單記錄、支付憑證、與商家的聊天記錄、產品包裝及實物,均屬關鍵證據。條件允許時應及時進行公證取證。第二,向商家主張權利。 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直接要求“退一賠三”,同時可主張因皮膚過敏等健康損害產生的醫療費用。第三,多渠道投訴舉報。 可向12315投訴或舉報,也可向直播平臺投訴要求下架商品。第四,司法途徑維權。 損失較大或商家拒不賠償時,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于跨地域的網購糾紛,根據司法解釋,消費者可在收貨地法院起訴,降低了維權門檻。
值得強調的是,近年來職業打假領域出現了一些異化現象,以“知假買假”牟利的行為受到司法層面的限制。最高法明確,僅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作為普通消費者,只要是為個人或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完全不必擔心被誤傷——法律旗幟鮮明地保護真實的消費維權行為。
結語
“老婆餅里沒老婆”確實是一個社會共識。但羊奶皂里含不含羊奶,絕不是一個可以任人戲謔的說辭。老婆餅的命名源自文化傳承與約定俗成,消費者不會因為里面沒有“老婆”而受到實質性誤導——而“山羊奶滋養”的宣傳,卻直接關乎產品的成分、功效和消費者的健康安全。 當一個產品以“羊奶”為核心賣點吸引了消費者的信任與購買,它就負有法律義務去確保這個承諾的真實性。
這起事件不僅是對一家企業的警示,更是對整個直播帶貨行業的提醒:流量的盡頭不是謊言,而是誠信。當商家把消費者的信任透支殆盡的時候,法律的賬單就會如期而至——上面寫的,一定比“退一賠三”更讓人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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