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合法來源抗辯的主觀要件
——深圳某裝備公司訴深圳某科創公司、廣東某新能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入庫編號 2023-13-2-160-022 / 民事 / 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2.12 / (2022)最高法知民終593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是否守法規范經營和謹慎理性交易可以作為合法來源抗辯主觀要件審查的重要考量因素。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使用者曾向權利人購買使用涉案技術制造的產品并且依約負有相關技術保密義務,后又于專利授權后以明顯低于權利人專利產品售價的價格向他人購買相同產品的,其對產品的權利瑕疵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使用者不能證明其已履行上述注意義務的,對其合法來源抗辯可不予支持。
關鍵詞: 民事 ;侵害發明專利權 ;合法來源抗辯 ;主觀要件 ;注意義務
基本案情
深圳某裝備公司是專利號為201610239004.*、名稱為“一種帶托盤的電池上下料系統及方法”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何某是該專利的發明人之一。廣東某新能源公司曾通過何某向深圳某裝備公司購買涉案專利產品,后又通過何某以較低價格向深圳某科創公司大量購買同類產品并使用,而何某正是涉案專利的發明人之一。深圳某裝備公司認為,深圳某科創公司未經許可,制造、銷售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而廣東某新能源公司明知上述產品為侵權產品仍購買并使用,均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起訴要求兩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19)粵73知民初238號民事判決:深圳某科創公司停止制造、銷售、廣東某新能源公司停止使用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深圳某科創公司、廣東某新能源公司分別賠償深圳某裝備公司經濟損失489600元、100000元并共同承擔維權合理開支50000元。宣判后,深圳某裝備公司、深圳某科創公司、廣東某新能源公司均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終593號民事判決,在糾正原審判決關于維權合理開支判項未確定履行期限的基礎上,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合法來源抗辯性質上屬于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豁免的例外情形,其成立需要同時滿足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這一客觀要件和銷售者、使用者無主觀過錯這一主觀要件。被訴侵權人提出合法來源抗辯的,應當首先審查該主體是否守法規范經營、謹慎理性交易。本案中,廣東某新能源公司曾向專利權人深圳某裝備公司購買使用涉案專利技術制造的產品并且負有相關的保密義務,在深圳某裝備公司任職的涉案專利發明人之一何某離職加入宏賁公司后,深圳某科創公司通過何某以明顯低于專利產品的價格向宏賁公司購買相同產品,其應當對產品權利瑕疵產生合理懷疑,進而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但廣東某新能源公司未舉證證明已審慎審查所售產品的權利瑕疵問題,故不應認定其無主觀過錯。廣東某新能源公司主張其系基于對何某的信任進行交易,但涉案產品系工業產品,交易雙方重點關注的因素通常是產品的功能、質量、價格等,而非純粹依賴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并且,廣東某新能源公司也曾在沒有何某參與的情況下與深圳某科創公司進行交易,其主張的基于信任關系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理由顯然難以成立。綜上,廣東某新能源公司作為理性的市場交易主體,在先期購買專利產品并負有保密義務的情況下,對于購買同類產品應當負有合理注意義務,但廣東某新能源公司并未善盡合理注意義務,不屬于善意使用者,不符合合法來源抗辯的主觀要件,其提出的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77條(本案適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70條)
一審: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9)粵73知民初238號民事判決(2021年9月8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593號民事判決(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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