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退休暫行辦法于去年正式實施,是一項影響廣泛的重要政策,對尚未退休的參保職工產生了較為顯著的影響,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以及退休方式均出現調整,上述變化直接關系到參保人員的退休安排。針對1970年出生的參保職工是否能夠在60歲正常領取養老金這一問題,下文進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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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退休暫行辦法實施后,退休條件主要出現了兩方面調整:
1、法定退休年齡的調整
根據規定,法定退休年齡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漸進式延遲,原有法定退休年齡標準為男性60周歲、女干部55周歲、女職工50周歲,新政策下將根據參保人員的不同身份確定差異化的延遲節奏,延遲過渡期為2025年至2039年,至2040年,法定退休年齡將統一調整為男職工63周歲、女干部58周歲、女職工55周歲。需要說明的是,同年出生的參保人員,因出生日期月份不同,最終確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會存在差異,例如1966年出生的男職工中,7月份生日人員可于2026年辦理退休,而8月份生日人員則需至2027年辦理退休。
2、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標準的調整
延遲退休政策實施后,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要求同步做出調整,政策設計中為臨近退休人員預留了充足的準備過渡期。根據延遲退休暫行辦法要求,2025年至2029年的五年過渡期內,辦理退休的最低繳費年限仍維持15年的原有標準;自2030年起,最低繳費年限標準逐年遞增,每年延長6個月,至2040年及以后,申請退休的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要求調整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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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退休條件的兩項核心調整外,退休方式也做出了較大優化,在原有統一退休方式的基礎上,新增兩種彈性退休方式,分別為彈性提前退休與彈性延遲退休。
彈性提前退休的核心特點在于,原有政策要求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方可申請辦理退休,彈性提前退休制度實施后,參保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也可按規定申請退休。根據2025年起實施的彈性退休制度規定,參保人員滿足最低繳費年限要求的,可以申請提前退休,提前申請最長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三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齡標準。舉例而言,若參保人員調整后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2周歲,則其最早退休年齡不得低于50周歲;若調整后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則參保人員最早可提前三年,于52周歲辦理退休。
此外,彈性提前退休仍需滿足對應年份的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要求,參保人員在哪一年申請退休,即按照對應年份的最低繳費年限標準審核資格。舉例而言,若正常退休時間為2034年,參保人員申請提前至2032年退休,只需滿足2032年的最低繳費年限要求即可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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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前文提出的問題:1970年出生的職工若希望在60歲領取養老金,核心為分析1970年出生的男職工能否在60歲按規定辦理彈性提前退休,以及需滿足的條件。根據政策規定,1970年出生男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1歲,申請60歲退休僅提前一年,符合彈性提前退休對提前年限的要求,年齡條件符合規定。其次,1970年出生男職工60歲退休對應申請年份為2030年,根據最低繳費年限調整規則,2030年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標準為15.5年,因此1970年出生的男職工只要滿足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5年的條件,即可在2030年申請彈性提前退休,退休申請材料經審核通過后,即可正常領取養老金。
除彈性提前退休外,彈性延遲退休也是彈性退休制度下可選擇的方式。選擇彈性延遲退休后,參保人員將延長工作年限,繼續在原單位崗位工作,用人單位需按規定繼續支付勞動報酬并提供相應福利,因此參保人員選擇彈性延遲退休需先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后方可申請。彈性延遲退休的申請條件相對簡明:申請延遲的最長年限同樣不超過三年,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按照正常退休對應的標準執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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