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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關于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規定》明確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行為方式等,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庭庭長耿寶建說,第一,明確了非法占用耕地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行為方式和數量標準。第二,明確了非法占用耕地同時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污染環境罪、非法采礦罪等犯罪情形下,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競合適用規則。第三,規定了從重處罰和從寬處罰的情形。
耿寶建說,“還規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涉耕地領域有關職務犯罪的處理,特別是明確了同時構成受賄罪的,應當數罪并罰的處理規則。規定了單位犯罪、反向行刑銜接以及多次實施非法占用耕地犯罪數量、數額的累計計算等問題。”
《規定》明確,對耕地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前兩款規定的行為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編輯/馬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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