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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風聲OPINION
作者 | 金宏偉,法律工作者
2026年5月3日下午,四川省廣安市華鎣市瑪琉巖探險公園發生一起游客傷亡事故(以下簡稱瑪琉巖事件)。在體驗“瀑布秋千”項目時,女游客滑出平臺后不久,即發生安全繩索故障,導致其墜入落差約168米的峽谷區域,后在送醫途中死亡。該事件在社交媒體迅速傳播,引發公眾對高風險旅游項目安全管理的廣泛關注。
另據公開信息顯示,涉事的瑪琉巖探險公園及“瀑布秋千”項目由第三方公司“重慶探險營戶外拓展有限公司”負責運營。該項目于2026年3月15日才正式開業,至事故發生時僅運營了48天。事故發生后,華鎣市成立了多部門聯合調查組。5月5日晚,調查組發布《情況通報》,初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企業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通報指出,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正在依法接受調查。
5月6日,有媒體稱,官方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事故方已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截至發稿時間,該情況尚無正式書面通報。
1.要不要追究操作人員的個人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不過,鑒于上述媒體報道,既然雙方已達成賠償協議,那么便可免去民事訴訟之累。且,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一旦被認定為涉嫌刑事犯罪,積極賠償亦可作為從輕量刑的相關情節。
至于具體的刑事責任,不知出于何種原因,《情況通報》僅籠統提及“企業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這并不是嚴謹的刑法罪名,而僅僅是一種犯罪類型。合理猜測,或許調查組作出通報之時,警方尚未正式立案,因此無法明確具體罪名。
基于《情況通報》未介紹具體罪名之情況,據此類事故的過往處理經驗,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有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以及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玩忽職守罪。
其中,“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最有可能被認定的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來,國內已發生多起因高空娛樂項目所引發的游客死亡事件(如深圳東部華僑城“太空迷航”娛樂項目游客死亡事故),人民法院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顯而易見,“瑪琉巖事件”已經達到了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重大責任事故罪”還規定了一種特殊情況:“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該特殊條款主要用于個別管理人員明知安全隱患卻不排除,仍舊指令員工繼續經營作業。本質上屬于“明知危險,卻不拿別人的生命當回事”,因此刑責要比一般性“重大責任事故罪”更重。鑒于目前尚無官方通報提及該情形,因此這里只作為一種可能性分析。
而除了“重大責任事故罪”之外,還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兩個罪名的稱謂有些近似,刑責基本一致,都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個罪名的主要區別,在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更強調“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即,作業行為的問題不大,但作業設備有大問題。
筆者注意到深圳新聞網報道披露“瑪琉巖事件”的設備滑索可能存在老舊問題,因此本文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列于此處,供備選。如果后續調查未發現設備問題,則可以排除該罪名。
最后,雖然有法律人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構成競合關系。此類娛樂項目的經營方系企業單位,因此應當擇“重大責任事故罪”來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然而,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極少案例,將此類事件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如2016年,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張某參加高空跳傘速降活動時墜落身亡。事后,人民法院認定速降教練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至于速降俱樂部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筆者未能在裁判文書網中檢索到相關判決書,不知道是當地司法機關未追究速降俱樂部的刑事責任,還是相關判決書至今尚未上網。
由此,引出的問題是,“瑪琉巖事件”會不會只追究現場操作人員的個人刑事責任——“過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追究相關責任單位的刑事責任呢?鑒于案件尚在調查過程之中,我們只能拭目以待。
2.重大傷亡事故應該倒查整個鏈條
前文所討論的罪名,均為“瑪琉巖事件”經營方的刑事責任。但是,“瑪琉巖事件”有可能波及的責任方,并不限于經營方。
如深圳新聞網提到的設備問題。如果,經調查,設備自身不存在問題,當然也就無需追究法律責任。而與之相對,如果事故系因設備問題而產生,那就要查明相關設備系在哪個環節出現了問題。
是項目經營方的不當操作造成了設備損壞,還是設備自身就存在產品質量問題?如果是設備自身存在產品質量問題,那么供貨方即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此外,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及《特種設備目錄》,高空游樂設施屬于特種設備,采取“設計審查—安裝監督—定期檢驗—經營許可”的全鏈條監管體系,形成“市場監管(質監)牽頭、多部門協同”的監管格局。
換言之,一旦出了重大傷亡事故,整個鏈條都應當接受倒查。如何設計文件鑒定的?如何安裝監督檢驗的?如何經營許可的?如何定期檢驗的?是否有中介機構代為應對驗收?如果中介機構提供虛假驗收文件的,將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反之,如果沒有中介機構的參與,單純因驗收機構的疏忽而未及時發現安全隱患的,驗收機構的相關責任人員將涉嫌“玩忽職守罪”。
筆者之所以逐一檢視監管鏈條上的各項環節,以及每個環節所可能涉嫌的罪名,核心原因在于,如果單純看文字規定,似乎我們有很嚴密的監管體系,然而,一落到現實,就會發現國內已經發生過多起娛樂項目的游客死亡事件。甚至,某地一高空娛樂項目,被多次查出安全隱患,卻每次都僅僅是警告、罰款,直至最終發生其員工墜亡事件,當地才后知后覺地成立調查組,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時下,各地文旅都在打造網紅項目。但令人憂慮的是,媒體屢屢曝光各地以“優化營商環境”為名放松安全監管,以“發展地方經濟”為名未批先建、未驗先用。
此外,國內景區往往將高空娛樂項目委托給第三方運營,極容易導致責任主體虛化,相互推諉。也有景區配合第三方,將本該作為“特種設備運營”的項目冠以“戶外拓展”“體育運動”之名,規避特種設備資質申報。當然,更普遍的現象是“重驗收、輕維護”。
“瑪琉巖事件”并非孤例。下一次,會發生何時何地?
3.形式監管與實質責任
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不要每次發生了悲劇,才去“痛心疾首、深刻反省”。功夫要用在事前。
問一問,我們的監管體系有沒有真正做到市場監管部門(特檢機構)是技術驗收的核心主體、文旅部門是行業準入的監管主體、應急管理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主體。三部門形成監管合力,共同筑牢安全防線。
問一問,有沒有禁止將高危項目委托給無資質第三方運營?或景區與實際運營方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以此倒逼景區的主體責任意識。
問一問,有沒有必要建立“三振出局”制度?避免個別企業“小錯不斷,就是不改”,多次被行政處罰卻堅持帶病經營,直至發生悲劇之后才亡羊補牢。
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線。“瑪琉巖事件”用一條鮮活生命的代價,提醒我們的監管,不能讓驗收淪為形式,更不能讓監管讓位于利益。
168米的落差,量出了安全繩與生命線之間的距離,也量出了形式監管與實質責任之間的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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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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