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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王老先生與李女士是一對夫妻,育有兩個子女:王大哥、王大姐。王老先生1993年去世,李女士2018年去世。
一號房屋是1992年購買的,登記在李女士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套房子承載了一家人的回憶,也引發了一場繼承糾紛。
2016年11月2日,王家召開了一次家庭會議。王大哥出具了一份保證書,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一號房屋;同一天,王大姐也出具了保證書,放棄繼承母親的其他房產。本以為這樣就能避免糾紛,沒想到事情還有后續。
2017年2月27日,李女士立下了一份代書遺囑,明確表示將自己對一號房屋的份額由王大姐繼承。
母親去世后,王大哥反悔了,不認可之前的保證書,要求繼承房屋。王大姐則拿出了母親的代書遺囑,堅持按照遺囑執行。雙方爭執不下,最終鬧上了法庭。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涉及兩個關鍵問題:一是保證書的效力,二是代書遺囑的效力。
首先,關于王大哥出具的保證書。王大哥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保證書上簽字放棄繼承一號房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王大哥事后反悔,沒有法律依據。
其次,關于李女士的代書遺囑。這份代書遺囑有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遺囑人和見證人都簽了名,注明年、月、日,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是李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有效。
根據遺囑,李女士對一號房屋的份額由王大姐繼承。加上王大哥放棄繼承的王老先生的份額,以及王大姐自己應當繼承的份額,法院最終判決:一號房屋由王大姐繼承。
另外,法院還判決王大哥返還占用房屋期間收取的租金10萬余元。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本案原告王大姐的代理律師,我們認為這個案件的勝訴關鍵在于證據的固定和保存。
這個案件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啟示:
第一,放棄繼承一定要有書面形式。王大哥出具的保證書是關鍵證據,證明了其放棄繼承的真實意思表示。很多人以為口頭說放棄就算數,實際上沒有書面證據,事后很容易反悔。
第二,代書遺囑一定要符合法定形式。李女士的代書遺囑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嚴格遵守了法律規定:兩個以上見證人、其中一人代書、所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缺少任何一個環節,遺囑都可能無效。
這個案例還告訴我們:處理繼承問題時,不要怕麻煩,該寫書面文件的一定要寫,該找見證人的一定要找。今天的"麻煩"是為了避免明天更大的麻煩。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不能隨意反悔。所以在作出決定前一定要慎重考慮,最好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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