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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劉是某高校工科專業大二學生,2023年暑期,小劉來到在外地務工的父母身邊。為減輕家庭經濟壓力、積累社會經驗,小劉決定找一份假期兼職。
經勞務公司介紹,小劉被派遣至某機械公司從事機床操作工作,但未與任何一方簽訂書面合同。機床操作具有專業性,存在一定風險,但小劉未接受系統、規范的崗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訓,便直接上崗。
某日,小劉在獨自操作機床時,設備突發故障,因四處尋求幫助未果,缺乏應急處置知識的小劉情急之中違規將手伸入機床操作臺內部,試圖自行排除故障,導致右手手指被高速運轉的部件軋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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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小劉與勞務公司、機械公司協商賠償未果,將兩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擔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
機械公司辯稱,小劉與公司沒有勞動關系,機械公司與勞務公司勞務派遣合同中明確約定,所有責任由勞務公司承擔。
勞務公司辯稱,小劉在機械公司工作期間違規操作受傷,存在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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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務公司作為派遣單位,在知曉小劉為在校學生的情況下,未對其充分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存在過錯。機械公司作為實際用工單位,未核實操作資質、未提供必要安全培訓與保護,且在故障時現場缺乏專業人員處置,管理存在疏漏,同樣存在過錯。小劉本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故障時違規操作,自身亦有過錯。
關于誤工費認定,法院認為,小劉利用假期務工所獲報酬屬于合法勞動收入。雖其身份是在讀學生,但法律并未排除學生通過合法勞動獲取報酬的權利。考慮到學生群體的特殊性,其能夠全職提供勞動的時間主要集中于寒暑假期,因此在此期間因傷導致的誤工損失,與實際減損的勞動收入直接相關,應當予以支持。兩公司內部的擔責協議,不能對抗被侵權人小劉。
最終,法院判決勞務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機械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小劉自行承擔3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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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對提供勞務者均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提供勞務者是在校學生,其社會經驗與專業技能相對不足。因此,無論是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在招用、安排此類人員時,都應負有比一般員工更高的注意和保護義務。這種義務不僅包括簽訂協議、購買保險等形式要求,更實質性地體現為充分的崗前安全培訓、合格的安全防護裝備、清晰的操作規程告知以及有效的在崗監督。
另外,學生利用假期從事兼職,是其接觸社會、鍛煉能力并獲取合法收入的重要途徑,其勞動價值應得到法律承認。判決肯定了此類收入的合法性,并將寒暑假期視為學生能夠提供連續、全職勞動的合理期間,在此期間因侵權導致的收入損失應獲得賠償。這不僅保護了學生的具體財產權益,也彰顯了法律對一切合法勞動及其報酬的尊重與保護,引導社會正確看待和保障學生的勤工儉學行為。
法官提醒
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都是保障勞動者安全的責任方。在用工,特別是雇傭學生等經驗不足的群體時,必須將安全置于首位:嚴格審核人員、崗位匹配度,開展系統、有效的崗前培訓,提供完備的勞動保護措施,建立完善的在崗管理與應急響應機制等,切不可因短期用工或內部協議而放松安全管理。
對于利用假期兼職的學生而言,要做好自己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入職前,應主動了解工作內容與風險;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切勿心存僥幸、違規作業;遇到設備故障等不確定情況時,應首先尋求專業人員的幫助,確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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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錫山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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