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的中高考備考,進入最后的倒計時階段。“沖刺班”“快速提分”等話題,也成為家長們的熱議話題。
為了抓住這一招生黃金期,在利益的誘惑下,一些機構在宣傳話術中也動起了“歪腦筋”。最近,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就查處了這樣一家涉嫌虛假宣傳的教育科技公司,揭開了“命題專家帶隊”“覆蓋90%考點”等招生話術背后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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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江蘇)發布了一則處罰公告:蘇州優樂智匯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作虛假及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被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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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家公司主營教育學習軟件和自習室服務,在美團平臺開設了名為“智慧學·中高考提分·補課托管補習班(蘇州校區)”的店鋪。為了吸引學生和家長下單,他們的宣傳話術充滿了噱頭:
線上,他們在推廣中宣稱“匯總全國百位中高考狀元學霸的考試經驗”,傳授“根據中高考反命題規律總結的考試方法”,并拋出“單科包含30-70個破題應試技巧”“覆蓋試卷80%左右分值”等誘人說辭。
線下,他們的“門面功夫”也十分唬人。公司自習室玻璃幕墻及墻面張貼的廣告語赫然寫著“覆蓋超過90%的考點,確保60%的分值”“20年人工智能技術的沉淀和大數據智能系統”。尤其吸睛的是那句“讓命題人帶你去中高考”。門面墻上也配套展示了多名所謂的“省教研和命題組核心成員”“中考英語命題組組長”“高考物理命題閱卷專家”等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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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視覺中國
面對調查,該公司辯稱筆記收集自成績優異的學生,“分值覆蓋”依據的是基礎題在中高考試卷中的大致占比,并提交了軟件授權協議和幾份試卷用以說明知識點覆蓋率,但無法提供支撐上述“名師”身份或宣傳功效的有效證明文件。截至2026年2月25日,該店鋪下單50人,實際核銷金額272.1元。
鑒于當事人主動撤除違法宣傳內容且尚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最終決定:針對虛假廣告行為不予行政處罰;針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商業宣傳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從輕處以3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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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家長會疑惑:也就罰了3000元而已,聽起來不是很嚴重的事。
并非如此。今年2月,成都“春雷行動2026”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虛假宣傳師資背景、課程命中率及通過率,被處以25萬元罰款;4月底,北京一線上培訓機構也因銷售人員冒充“助考老師”虛假宣傳通過率,被罰8萬元。
蘇州這家機構為何只罰了3000元呢?處罰決定顯示,這家公司在美團平臺上發布的虛假廣告確實違反了《廣告法》,但鑒于其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以及《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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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視覺中國
而在門店經營場所張貼的虛假宣傳內容,比如虛構“命題組核心成員”等師資身份,則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虛假宣傳行為。但監管部門考慮到該公司主動消除影響、配合調查且事實危害輕微,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最終給予了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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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不是每一起違規都能得到從輕處罰的機會。那么,對于廣大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而言,這起普通金額的“小案”傳遞出了怎樣的合規信號?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王英占律師指出,校外培訓機構的商業宣傳行為主要受《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雙重規制。虛構教師資質、執教履歷、杜撰學生心得、編造用戶評價,都是目前部分校外培訓機構常用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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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視覺中國
結合本案,王英占對教培機構給出了幾條實實在在的合規提醒:
其一,教培機構應當合法經營,不得違反《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教培機構不得發布虛假廣告。《廣告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其二,《廣告法》第二十四條還明確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同時,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虛假評價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教培機構存在上述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處罰。
此外,王英占也對家長給出建議:“家長一定要擦亮眼睛,多多了解教培機構是否實施了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在購買服務時,要查看教培機構的資信,同時應當將教培機構的口頭承諾寫入合同,以便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遇到特別天花亂墜的宣傳,更是要格外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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