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江寧開發區法院獲悉:2024年8月,小楊的父親被確診惡性腫瘤晚期,她向公司申請事假陪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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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公司予以了準假,于是小楊就前往醫院陪伴和看護病重的父親。可到了10月中旬,小楊的父親病情加重,醫院下達了病危通知。小楊再請假,公司卻不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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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沒被批準,小楊還是回到老家陪伴了父親最后一程。其間公司向小楊發送曠工催告函,讓她趕緊回去上班。小楊確實無法離開,一直繼續申請事假,還寫明了父親病危的情況,但公司依然不批準,甚至讓其主動辦理離職手續,小楊沒有同意。
2024年10月21日小楊父親因病去世。當日下午,小楊收到了公司郵寄的解除勞動關系告知函,通知她因其連續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嚴重違紀,故解除勞動關系。
她立即聯系公司希望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卻說解除通知已發、無可挽回。
無奈小楊只好申請了勞動仲裁,江寧仲裁委審理后裁決認定該公司構成違法解除、應支付小楊經濟賠償金74784元。
該公司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公司的訴訟請求,并判令原告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小楊賠償金74784元。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公司于期限內向小楊支付70000元。
來源:江寧開發區法院、縱覽新聞
(來源:江寧開發區法院、縱覽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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