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天津市寶坻區孟慶鳳依約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天津市寶坻區支公司業務員王衛江交納了“福祿鑫尊”和“福祿滿堂”兩份保險計5萬元的全部保費,但該公司卻以未收到全部保費為由拒絕履行保險合同。后孟慶鳳向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責令人壽保險公司寶坻支公司履行合同,但寶坻法院卻同案不同判。
(2024)津0115民初6389號民事裁定書認為:“王衛江為人壽保險公司的職員,其收取孟慶鳳保費系職務代理行為,人壽保險公司才是孟慶鳳行使合同請求權的相對方,而非王衛江”。(附判決書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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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2022)津0115民初797號民事判決書卻認為:“王衛江與人壽保險寶坻公司屬保險代理合同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故對孟慶鳳關于王衛江的行為即屬職務行為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附判決書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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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同是寶坻法院的裁判,卻是同案不同判。(2024)6389號裁定書經審查認為王衛江收取保費的行為系職務行為。但(2022)797號判決書經審查卻認為王衛江收取保費的行為不屬于職務行為。那么請問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王衛江收取保費的行為到底是屬于什么行為,保險公司該否依法依事實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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