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抓好平臺外賣食品安全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壓緊壓實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主體責任,發揮警示教育作用,現將2起典型案例向社會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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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昌市文城某餐飲店采購使用無中文標簽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簡介:2026年2月3日,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網絡外賣平臺入駐商戶文昌市文城某餐飲店的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店廚房架上發現11包標稱為“CURRY POWDER”的食品原料(未開封),上述食品原料為該店經營者的妻子從國外采購后帶回國內,現場無法提供相應產品的中文標簽及相關材料。該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2026年4月26日,文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店做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無中文標簽食品原料11包并處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
典型意義:餐飲店私自使用無中文標簽的食品原料,食材來源不明、資質無從核查,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本案警示廣大餐飲經營者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嚴把原料采購關口,嚴格規范進貨管理,合法合規使用食品原料,共同筑牢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防線。
2.文昌市龍樓某餐飲店未正常使用“三防”設施案
案情簡介:2026年2月4日,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網絡外賣平臺入駐商戶文昌市龍樓某餐飲店存在“三防”設施未使用,店內蒼蠅較多的情況。該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6年4月30日,文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該店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三防”設施是餐飲經營防控病媒生物、防范食品污染的基礎保障,更是食品安全經營的必備要求。本案警示餐飲經營者務必壓實主體責任,規范配備并常態化使用三防設施,杜絕閑置停用,做好店內環境衛生管理。
來源丨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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