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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歡歌熱鬧多
曲庫版權有爭議
為何已經簽了約
還說作品未獲許可
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請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案情簡介
2018年10月,A公司出具《授權證明書》,將其享有著作權的,具有卡拉OK服務伴唱功能的多首MV的復制權、放映權以獨家授權的方式授予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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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B公司發現C公司在未征得許可、未支付著作權使用費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營場所量販式KTV包房內,將B公司擁有著作權的數十首MV,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戶提供點播服務。B公司多次與C公司交涉,希望對方停止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
C公司辯稱,其已與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簽訂了《著作權許可協議》,每年向該協會繳納使用費,并取得了卡拉OK曲庫的使用權。故拒絕與B公司整體解決著作權許可使用問題,也拒絕向其支付著作權使用費。
B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C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
本案為著作權侵權糾紛。
A公司和B公司均未許可音集協及其會員使用涉案視聽作品。而C公司作為市場經營主體,應當對經營場所使用的點播設備中所存儲的MV是否具有合法授權盡到合理審查義務,C公司未證明其已履行相應謹慎審查的義務,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但C公司作為卡拉OK曲庫版權付費使用者,與音集協簽訂了《著作權許可協議》,考慮到其主觀和客觀都有積極尋求獲得版權許可的意思表示,法院對其承擔的賠償數額予以合理酌減。
綜上,法院判決C公司立即停止侵害B公司享有的數十首MV的著作權,同時賠償B公司的經濟損失。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音集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在協議中往往明確僅許可使用其授權管理的作品。
本案中,C公司雖然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了許可使用合同并支付了費用,但是并非所有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人都是音集協、音著協的會員,尤其是涉港澳臺及外國作品未能完全覆蓋,KTV場所經營者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要主動核實向消費者提供的MV作品中是否包含侵害他人著作權的作品,避免出現使用者因“找不到權利人”而侵權的情況。
近年來,涉KTV侵權案件屢見不鮮,KTV場所的經營者即使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約付費,不代表獲得了所有MV作品的合法授權。為此,廣大經營者不得因“已付費”為由而疏于對版權的合規審查,在為消費者提供服務前要認真確認視聽作品授權情況,增強尊重知識產權和守法經營意識,避免產生侵權行為。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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