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合同詐騙案件,最難證明的不是“對方沒還錢”,而是:對方從一開始有沒有履約能力。
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合同詐騙和普通合同糾紛的區別,不是看最后有沒有違約,而是看對方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財物。《刑法》第224條規定,合同詐騙罪包括幾類典型情形,其中就包括“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所以,遇到合同詐騙類案件,不能只說“他騙了我”“他不付款”“他不交貨”。真正要打動公安、檢察院或者法院的,是證據能不能證明:他在收錢、簽約、承諾履行時,已經明顯沒有履約能力,卻仍然制造一種可以履約的假象。
一、履約能力,不是嘴上說有,而是看客觀條件
判斷一個人或者一家公司有沒有履約能力,通常要看幾個方面:
第一,看資金能力。
比如他承諾采購大批貨物、投資項目、支付貨款、回購產品,但賬戶長期沒有資金,負債累累,已經被多人追債,甚至被法院執行、限高,還繼續對外簽約收款,這就可能說明其履約能力存在嚴重問題。
第二,看貨源能力。
如果對方承諾供貨,但實際沒有庫存、沒有采購渠道、沒有上游合同、沒有運輸能力,卻用虛假倉單、虛假物流、虛假合同誘導你付款,這就不是簡單違約,而可能涉嫌虛構履約能力。
第三,看經營能力。
有些公司表面上有營業執照、有辦公室、有人員,但實際上已經停止經營,員工離職、場地退租、賬戶被凍結、業務停擺,還繼續以正常經營名義簽合同收錢,這類證據很關鍵。
第四,看項目能力。
比如對方說有工程項目、有投資項目、有合作資源,但項目本身并不存在,或者根本沒有審批、授權、資質、資金來源,卻以項目名義收取投資款、保證金、預付款,就要重點審查是否存在合同詐騙風險。
二、證明履約能力不足,要重點收集這幾類證據
第一類:簽約前的資信證據。
包括對方公司工商信息、經營異常記錄、被執行信息、失信記錄、涉訴案件、賬戶凍結情況、行政處罰信息、稅務異常、社保斷繳情形等。
這些證據可以證明:對方在簽約前就已經處于經營困難、資金緊張、債務纏身的狀態。
第二類:對方承諾能力的證據。
包括聊天記錄、微信語音、會議紀要、宣傳資料、報價單、項目介紹書、合作方案、直播錄屏、朋友圈宣傳等。
重點看對方有沒有承諾“有現貨”“有渠道”“有項目”“有資金”“一定能交付”“保證回款”“已經拿到授權”等內容。
第三類:實際履行能力缺失的證據。
比如沒有庫存、沒有進貨記錄、沒有物流記錄、沒有生產能力、沒有項目審批、沒有真實合作方、沒有資質許可、沒有資金流水支撐。
這類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所謂的履約能力并不存在。
第四類:資金去向證據。
這是合同詐騙案件中非常關鍵的一環。
如果對方收到貨款、投資款、預付款后,并沒有用于合同履行,而是用于還舊債、個人消費、轉移給關聯人員、套現、提現、賭博、揮霍,或者資金去向不明,就會明顯增加刑事控告的力度。
第五類:收款后的異常行為。
比如收款后失聯、拉黑、更換電話、關閉公司、轉移辦公地點、拖延交付、編造新理由繼續要錢、要求補差價、簽補充協議拖時間等。
這些行為可以證明:對方不是單純經營失敗,而是取得財物后沒有真實履行意愿。
三、為什么有些案件明明被騙了,卻被說成經濟糾紛?
很多合同詐騙案件立案難,問題不在于沒有損失,而在于材料沒有圍繞“履約能力”和“非法占有目的”組織。
如果報案材料只是寫:
對方收了錢不發貨;
對方承諾還款但沒還;
對方項目失敗了;
對方一直拖延。
這很容易被理解為普通合同糾紛。
但如果材料能證明:
對方簽約前已經沒有資金;
對方沒有貨源、沒有項目、沒有資質;
對方虛構了履約條件;
對方收款后沒有用于合同履行;
對方用小額履行騙取更大金額;
對方收款后轉移資金、失聯逃避。
案件性質就完全不同。
司法實踐中,認定合同詐騙罪,需要綜合行為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行為、取得財物后的處置情況、合同未履行原因等因素,不能只看有沒有違約,也不能只看損失大小。
四、合同詐騙案件,真正要做的是“證據工程”。
一個有效的合同詐騙控告材料,至少要講清楚五件事:
第一,對方當時承諾了什么;
第二,對方真實情況是什么;
第三,對方隱瞞了哪些關鍵事實;
第四,我為什么基于這些虛假信息付款;
第五,對方收到錢以后怎么處理,為什么說明其沒有真實履行意愿。
如果這五個問題講不清楚,即使你損失很大,也可能被認為只是民事糾紛。
如果這五個問題能用證據一一對應,案件才有可能從“合同違約”推進到“涉嫌合同詐騙”。
結語:
合同詐騙案件中,履約能力不是一句空話,而是一套證據體系。
有沒有錢履行,有沒有貨履行,有沒有項目履行,有沒有資質履行,有沒有真實履行行為,收款后資金去了哪里,這些才是判斷案件性質的關鍵。
如果你遇到的是貨款被騙、投資款被騙、項目合作被騙、代辦事項收錢不辦、借款包裝成合作等情況,不要只停留在“對方不還錢”這個層面。真正重要的是盡快梳理證據,判斷對方到底是普通違約,還是從一開始就沒有履約能力,卻仍然通過合同騙取財物。
這一步判斷,往往決定案件能不能立案、能不能追回損失,也決定后續是走民事訴訟,還是刑事控告。
何陽律師
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
業務方向:合同詐騙罪控告與辯護、經濟犯罪刑事辯護、疑難復雜民商事訴訟、合同糾紛、企業貨款糾紛、刑民交叉案件
服務城市:深圳及周邊地區
服務對象:中小企業老板、刑事案件家屬、合同糾紛當事人、投資合作糾紛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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