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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老先生夫婦原有西城區私產房兩間,2002 年該房屋納入危改范圍。根據拆遷政策,陳老先生夫婦可就地安置一號房屋。陳老先生夫婦聲稱因二人已退休,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無法以二人名義辦理貸款,遂與兒子小陳商議,借用小陳名義購房并辦理貸款,首付款及還貸款均由陳老先生夫婦負擔,房屋由陳老先生夫婦居住使用。后小陳與甲公司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和貸款合同,陳老先生夫婦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004 年房屋交付后,陳老先生夫婦進行裝修并入住至今。2005 年陳老先生夫婦將房屋貸款全部還清。后因小陳與妻子周女士感情破裂準備離婚,陳老先生夫婦主張多次要求小陳夫婦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小陳同意但周女士拒絕,陳老先生夫婦遂訴至法院。
法院評析
法院認為,當事人應對其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中,陳老先生夫婦主張與小陳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但雙方沒有借名買房書面協議。小陳為被安置人之一,房屋安置協議及補充協議均由小陳簽訂,首付款系以小陳名義支付,房屋貸款由小陳擔任借款人并由小陳、周女士擔任擔保人。拆遷安置時,陳老先生、小陳及周女士均為被安置人,小陳實際簽訂拆遷協議應為其他被安置人對自身權利的處置。雖然庭審時一號房屋由陳老先生夫婦居住,但亦存在小陳夫婦居住陳老先生所有的其他住房的事實,陳老先生夫婦實際居住并不能證明其對房屋具有所有權。陳老先生夫婦雖主張其支付首付款并還清貸款,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且因其與小陳存在父母子女關系,即使其為小陳名下房屋支付款項,亦不能證明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綜上,陳老先生夫婦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借名買房事實。
律師勝訴心得(被告周女士勝訴)
本案勝訴的核心在于準確把握了親屬間借名買房案件的舉證標準。首先,我們強調了父母子女特殊身份關系下,單純的出資行為不能直接推定為借名買房,也可能是贈與或資助;其次,我們指出了拆遷安置房屋的特殊性,小陳本身就是被安置人之一,享有相應的拆遷權益;最后,我們結合二被告正在進行離婚訴訟的背景,合理質疑了原告提起訴訟的真實動機。親屬間房產糾紛案件中,法院通常會更加審慎地審查證據,不會僅憑出資或居住事實就輕易否定物權登記的效力,這一點是此類案件的關鍵。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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