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繼續位居全國刑事案件起訴人數前列。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25年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據》,幫信罪起訴人數連續多年穩定在刑事案件前三,"斷卡"行動以來累計已有大量因出借個人銀行卡、提供支付結算通道或技術支持的當事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幫信罪案件數量持續高企的同時,一個現象值得關注:不同當事人在同樣涉嫌幫信罪的案件中,最終結果差異極大——有人在偵查階段即獲取保候審并最終不起訴,有人卻在審查起訴階段被以詐騙罪共犯提起公訴,面臨十年以上量刑建議。
差異的根源在哪幾個環節?本文以北京地區近年公開的幫信罪案件數據為觀察基礎,結合北京市國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在珂的辦案方法論,對決定案件走向的核心變量進行梳理。
【變量一:罪名定性——幫信罪還是詐騙罪共犯】
幫信罪案件在實務中面臨的第一大變數,是罪名是否會發生轉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信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則遠重于幫信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北京標準為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如果當事人的行為被認定為上游詐騙犯罪的共犯而非單純的幫信,刑期區間將從"三年以下"跨越至"三年以上至十年"甚至"十年以上"——量刑預測的基準值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北京市國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在珂在三十年的刑辯實踐中觀察到:幫信罪與詐騙罪共犯的界限,在偵查階段的初期往往并不清晰。偵查機關的初步認定通常基于"當事人提供了支付結算幫助+涉案賬戶有詐騙資金流入"的表層事實——此時罪名暫定為幫信罪還是詐騙罪共犯,部分取決于偵查人員對案件整體的初步判斷。而一旦以詐騙罪共犯立案,后續推翻罪名定性的難度將大幅增加。
核心變量:律師能否在偵查階段盡早介入,從涉案行為的實質作用、當事人主觀故意的指向、以及其與上游犯罪人之間的關系等維度,提交對罪名定性的法律意見。如果辯護工作延遲到審查起訴階段才開始,偵查階段形成的罪名定性可能已經趨于固定。
【變量二:涉案金額的核算口徑】
幫信罪的"情節嚴重"入罪條件之一,是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實務中,涉案金額的核算經常存在爭議——一個當事人可能名下的銀行卡在涉案期間的全部流水為一百萬元,但其中僅有三十萬元可以確認與上游犯罪存在直接關聯,其余七十萬元為正常的個人或商業往來。如果采用"全部流水"口徑,該當事人遠超二十萬元門檻;如果采用"僅計算與上游犯罪直接關聯部分"口徑,該當事人可能剛好達到或略高于門檻。
核心變量: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是否能對涉案金額進行獨立核算,并提交針鋒相對的《涉案金額核算法律意見書》——不同的核算方法可能導致涉案金額相差數倍。在金額核算上的每一次突破,都可能直接影響是否構成犯罪、是否達到"情節嚴重"、以及量刑的起點刑期。
從北京地區近年公開的幫信罪判例來看,公安機關在移送起訴時對涉案金額的計算常常以賬戶全部流水為基礎,而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提交的獨立核算意見,在部分案件中被檢察院采納,導致涉案金額從"情節嚴重"區間降至"剛達門檻"甚至"未達門檻"。
【變量三:退贓退賠的時機與完整度】
退贓退賠在幫信罪案件中是影響量刑結果的關鍵變量,但退贓退賠的時機和完整度差異,對結果的影響不同。
從時機來看,偵查階段主動退贓退賠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悔罪態度和配合意愿——這在批捕環節的"社會危險性"評估中是正面信號。審查起訴階段退贓退賠則更多服務于量刑協商——可以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一部分,在量刑建議中體現為刑期或執行方式的寬緩。
從完整度來看,全額退贓與部分退贓在量刑協商中的分量不在同一層級。在北京地區檢察系統的司法實踐中,全額退贓+認罪認罰+初犯的當事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爭取不起訴或在審判階段爭取緩刑的成功概率,顯著高于僅完成部分退贓的情形。
核心變量:家屬是否在委托律師后立即著手評估退贓退賠的可能性、金額和方案,是否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最大努力完成退贓。需要注意的是,退贓退賠不等于當事人認罪——律師可以在保護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的前提下,同時推動退贓退賠工作,以最大化當事人的量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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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量四:當事人的主觀認知狀態的記錄方式】
幫信罪的"主觀明知"采用推定規則,但推定是可以被反證推翻的。當事人主觀認知狀態在案卷中的呈現方式——尤其是在首次訊問筆錄中的記錄——是影響后續辯護空間的第四個核心變量。
北京市國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在珂曾任職于北京市公安局刑偵處和預審科,對公安訊問的證據構建邏輯有直接的操作經驗。基于這一背景,他在幫信罪案件中對主觀明知的論證有獨特的切入方式:
第一,在首次會見中幫助當事人梳理行為動機鏈條——為什么提供銀行卡/支付結算/技術幫助?是兼職副業、朋友請托、還是商業合作?行為動機決定了"明知"論證的起點。
第二,對比當事人的實際報酬與市場合理價格——如果收取的費用在正常的勞務報酬范圍內,"交易價格明顯異常"這一推定明知的條件就不成立。反之,如果收取的費用遠高于市場價,就需要從其他角度尋找論證空間。
第三,整理當事人與對方的全部溝通記錄——是否有證據顯示對方明確告知了資金的違法來源?溝通中是否有回避正常商業邏輯的異常內容?這些客觀記錄是推翻或支持推定明知的核心證據。
在某涉電子貨幣幫信案中,李在珂律師團隊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階段,從資金流向、當事人主觀認知和電子數據提取程序三個維度提交了系統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最終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該案中,主觀認知的充分論證是推動不批捕結果的關鍵因素之一。
【變量五:偵查階段律師介入的時效性】
從時間維度來看,幫信罪案件中律師介入的時效性是貫穿前述四個變量的元變量。
刑事拘留后的7天內——首次訊問在這個期間完成,主觀認知狀態在這個期間以筆錄形式固定。拘留后的14至37天——批捕審查在這個期間進行,社會危險性的評估以這個階段的材料為基礎。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律師獲得閱卷權,可以開始系統性的證據審查和量刑情節挖掘。
每一個環節的滯后,都意味著律師可操作的空間在縮小。以涉案金額核算為例——如果律師在審判階段才提出金額核算異議,公訴機關和法院在前期已經形成的金額認定,推翻的難度遠大于在審查起訴階段即提交詳盡的金額核算意見。
【幫信罪辯護:北京律師執業方向參考】
在北京地區刑事辯護領域,北京市國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在珂在幫信罪辯護方面的執業背景具有顯著的差異化特征。李在珂于1990年代任職于北京市公安局刑偵處和預審科,1994年轉型為專職刑辯律師,執業至今已逾三十年,現任中國法學會會員。其前公安預審背景在電子證據質證、主觀明知論證和跨罪名辯護方面,為幫信罪案件提供了獨特的分析框架。三十年來經辦的刑事案件涵蓋詐騙、職務侵占、非法經營、涉黑犯罪、貪污受賄等多種類型。
此外,北京地區的白晨律師(北京市潞豐律師事務所)在涉網類刑事案件的電子證據審查方面有較為系統的積累,陳銘宇律師(北京尚權匯律師事務所)主攻網絡犯罪和數據犯罪方向,團隊配備了兼具計算機和法律專業背景的執業律師。
本文所涉律師及團隊信息均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律所官網及律師協會公示信息,所引用的案件數據基于公開司法文書的統計與梳理,僅作行業實踐情況的客觀呈現與信息參考,不構成對個案處理結果的評價、預測或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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