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8日,上海交通大學國家電投智慧能源創新學院發布一則通報,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通報顯示,該院本科生樊同學與他人合作參加首屆全國“AI+能源”大學生科技創新競賽并獲二等獎,在競賽獎金分配中偽造收款記錄、瞞騙獎金金額。校方對此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同時調整其出入黨積極分子隊伍,終止“榮昶儲才計劃”學員資格,取消校內轉專業擬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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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圍繞5000元競賽獎金的糾紛,最終以一張標注著“豆包AI生成”的虛假收據而引爆輿論。當AI技術被用來偽造證據,當昔日“明星學生”的光環與偽造記錄的行為形成強烈反差,這起事件也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審視法律問題的樣本——在類似情境中,當事人的行為究竟觸及哪些法律邊界?高校紀律處分有無救濟途徑?AI偽造證據又將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
一、從謊言到偽造:三層遞進的不誠信行為
回顧事件經過,樊同學的行為呈現出層層遞進的特征,每遞進一層,行為的性質和法律風險都在加劇。
第一層:隱瞞獎金已到賬。 賽后,樊同學多次對隊友謊稱“獎金未發”,而實際上5000元獎金已于二月初打入其賬戶。此時,合作同學對獎金的真實狀態一無所知,完全依賴于樊同學的單方陳述。
第二層:虛構獎金金額。 在被質疑后,樊同學改口稱獎金僅有2000元,并試圖用500元了事,甚至反問隊友“你憑良心說你的工作500夠不夠”。這一階段,樊同學不僅繼續隱瞞真相,還主動虛構了一個遠低于實際的金額數字。
第三層:使用AI工具偽造收據。 為了圓謊,樊同學用豆包AI生成了一張虛假的獎金收據。這張收據上甚至赫然標注著“豆包AI生成”的水印,但其仍將其作為“證據”出示給合作同學。
經學工辦調解后,樊同學曾承諾補償隊友4500元,但始終未履行。也就是說,直到校方通報之前,合作同學仍未收到應得的獎金。
二、法律定性:民事不法還是刑事犯罪?
要準確分析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首先需要厘清團隊競賽獎金的法律歸屬問題。
從民法角度看,兩人合作參賽并共同獲獎,獎金屬于按份共有的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本案中,合作同學承擔了算法、代碼及論文等核心工作,其對獎金的份額主張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樊同學作為獎金的實際收款人,負有將對應份額轉交給合作同學的法律義務——這在法律上構成一種代收代付的委托關系。
正因如此,司法實踐中已有類似的裁判先例。江蘇睢寧法院曾審理過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被告李某某受原告委托代收運費,卻偽造收款截圖謊稱金額,私扣3萬元。法院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認定李某某無合法依據占有剩余款項,構成不當得利,判令其返還全部款項并支付利息。這一案例與交大事件在事實模式上高度相似——都是受托代收款后偽造憑證、私扣款項。法官在判決中特別指出:“受托人應敬畏法律、堅守底線,忠實履行約定義務,切勿利用職務或委托便利侵占他人財產。”
那么,樊同學的行為是否會上升到刑事層面?這需要區分侵占罪與詐騙罪兩個罪名。
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樊同學通過代收方式合法持有獎金,但事后拒絕將隊友應得份額歸還,從形式上看與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具有一定對應關系。然而,侵占罪要求“拒不退還”,而本案中經學工辦調解后樊同學承諾補償4500元(盡管未履行),且侵占罪的入罪門檻通常要求涉案金額達到一定標準——5000元在多數地區的司法實踐中尚未達到侵占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詐騙罪則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有觀點認為,樊同學虛構“獎金未發”“獎金僅2000元”等事實,使隊友陷入錯誤認識,進而放棄追索全部獎金,這屬于詐騙行為。但值得注意的是,隊友自始就知道自己應得部分獎金,并未因受騙而“自愿”將財產處分給樊同學。因此,虛構事實的行為發生在獎金已經由樊同學代收之后,屬于為掩蓋侵占行為而實施的輔助手段,而非取得財物的直接手段。綜合來看,本案更符合民事上的不當得利或侵占行為,而非刑事詐騙罪。
當然,如果樊同學在訴訟過程中將這張AI生成的虛假收據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則性質完全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過,本案中的虛假收據目前僅用于對隊友的欺騙,尚未進入訴訟程序。
三、校規校紀:處分依據與救濟途徑
在上海交通大學的紀律處分體系中,嚴重警告屬于五級處分的第二檔(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根據《上海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學生違紀行為包括“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違反校紀校規、學校章程的行為,違反學生應當遵守的社會公德或者學術道德的行為”。樊同學偽造收款記錄、瞞騙獎金金額,屬于典型的違反社會公德和誠信原則的行為,學校據此給予處分有章可循。
值得關注的是,根據該校規定,嚴重警告處分設有八個月的觀察期。在觀察期內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可由本人申請解除處分;解除后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這意味著處分并非永久性標簽,樊同學仍有通過良好表現消弭影響的機會。
但與此同時,處分規定也明確指出:“學生所受紀律處分不可撤銷,但在申訴程序中被申訴受理機構確認存在錯誤、明顯不當或其他應予撤銷的情形除外。”此外,樊同學還失去了入黨積極分子資格、“榮昶儲才計劃”學員資格以及轉專業擬錄取資格——這些關聯性后果往往比處分本身影響更深遠。
那么,如果學生對處分決定不服,能否訴諸法律?這是一個需要區分不同情形來看的問題。
根據現行司法實踐,高校紀律處分是否可訴,關鍵看處分是否“嚴重影響學生受教育權利”。開除學籍等涉及學生身份喪失的處分,法院通常會受理;但嚴重警告、留校察看等不涉及身份變更的處分,一般被認為屬于高校自主管理權的范疇,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正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例中所闡釋的:學校因認定學生考試作弊而作出留校察看處分,屬于內部管理行為,如不服可向教育管理部門提出申訴,而非提起行政訴訟。
也就是說,對于本案中的嚴重警告處分,樊同學的主要救濟途徑是校內申訴——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而非直接訴諸法院。
四、AI偽造證據:技術便利下的法律“零容忍”
本案中最引人注目的細節,無疑是那張標注著“豆包AI生成”水印的虛假收據。這一細節不僅暴露了當事人的疏忽,更引發了關于AI生成內容的法律地位與證據效力的廣泛討論。
實際上,利用AI偽造證據的事件并非孤例。2026年初,有法院審理時,原告方提交的照片右下角同樣帶有“豆包AI生成”的水印。法院查明后,認定其已構成偽造重要證據,涉嫌妨害訴訟秩序,依法予以訓誡。承辦法官明確指出,利用AI技術生成照片作為訴訟證據,可依法處以訓誡、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從證據法角度看,AI生成內容的證據效力一直備受爭議。法院在審查此類材料時,會綜合考量其生成邏輯、參考資料來源等因素。遼寧開原市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明確指出,AI生成內容“不能直接等同于具有法律證明效力的證據”,尤其是涉及專業問題爭議時,應優先依靠合同文本、國家標準、專業鑒定意見等法定證據形式。
本案的特殊之處還在于,當事人參加的恰恰是 “AI+能源”科技創新競賽。一邊用AI技術參賽獲獎,一邊用AI工具偽造收據掩蓋不當行為——這種諷刺性的反差,讓事件具有了更深的警示意義。當AI技術讓偽造變得“門檻更低”,法律的應對也在不斷升級:司法實踐中對AI偽造證據的處罰力度正在加大,從訓誡到罰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傳遞的信號十分清晰——技術可以迭代,但誠信的底線不可逾越。
五、反思與啟示
一起5000元獎金的糾紛,折射出的問題遠不止利益分配本身。從法律角度看,這起事件給大學生群體提供了幾個重要的行動參考:
第一,合作項目的事前約定至關重要。 參賽組隊時,建議就獎金分配比例、知識產權歸屬等事項進行書面約定。口頭承諾容易引發糾紛,而一份簡單的書面協議,在爭議發生時將成為保護自身權益的有力依據。
第二,代收代付存在法律風險。 無論是代收獎金還是其他款項,代收人都負有將對應份額轉交的義務,否則將構成不當得利,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侵占罪。委托人則應保留好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憑證,以便在發生糾紛時依法維權。
第三,AI工具的使用邊界需要厘清。 用AI生成虛假憑證,無論是否進入訴訟程序,都屬于不誠信行為。在訴訟中提交AI偽造的證據,則將直接面臨法律制裁——罰款、拘留乃至刑事追訴。技術是工具,如何使用取決于人的選擇。
第四,面對糾紛要選擇正確的維權路徑。 遭遇類似情況時,協商溝通是第一步;協商不成,可尋求學工部門調解或向教育主管部門申訴;涉及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一次不誠信的選擇,讓一位曾經的“儲才計劃”重點培養對象、優秀團員失去了多項來之不易的機會。嚴重警告處分的八個月觀察期過后可以解除,但那些被取消的資格、失去的信任,恐怕需要更長的時間來彌補。
技術向善,誠信為本。在這個AI飛速發展的時代,這句話從未如此真切,也從未如此緊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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