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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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件核心發明專利的權屬問題,某公司與離職研發人員對簿公堂,引發業界廣泛關注。該專利涉及口腔新型醫療材料3D打印技術,雙方就職務發明認定、研發過程舉證等焦點問題展開激烈辯論。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最終認定該專利權由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共同所有。
該案承辦法官黃彩麗表示,該案判決合理平衡了投入專利技術研發的原單位以及對發明創造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主體之間的利益,通過探索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方式,有利于釋放創新活力,破解科技人員對科技成果轉化顧慮,助推原創性科技成果的產出。
案情回顧
員工離職后申請專利引發權屬爭議
原告羅某公司是一家專注于兒童口腔醫療的服務商,2021年8月,王某入職該公司并擔任技術研發高級總監,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然而,這段合作關系并未持續太久。2022年4月,王某從羅某公司正式離職。在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羅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競業禁止限制補償金至2022年11月。王某離職后不久,于2022年8月成立佛山某硅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
2022年10月,佛山某硅公司作為申請人,王某作為發明人之一,提交了名為“一種用于液態熱固化材料固化成型的3D打印設備及其打印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2023年4月,該申請獲得授權(下稱涉案專利),其專利權人為佛山某硅公司,發明人為王某、陳某、朱某。
羅某公司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稱,涉案專利是其原員工王某在工作期間執行公司任務所完成的職務成果,且申請日期在王某離職一年內,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該專利權應歸羅某公司所有。
對此,王某、佛山某硅公司共同辯稱,王某在羅某公司任職期間,其本職工作不涉及3D打印設備設計,也沒有任何證據能體現羅某公司分配給王某的工作任務涉及3D打印設備設計,涉案專利不屬于“執行工作任務”的職務發明。
審理意見
依法確定科技成果權益歸屬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從羅某公司離職后的半年內提出涉案專利申請,此時仍屬于羅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競業禁止限制補償金的期間,王某未能證明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整體形成時間及過程,而王某在職期間的工作任務涉及硅膠快速成型技術的研發,故結合在案證據應認定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為王某在羅某公司任職期間本職工作的相關發明創造。
因王某任職羅某公司期間涉及的硅膠矯治器3D打印快速成型方案、液態硅膠增材3D打印技術等工作時均有其他同事參與,結合王某的技術背景信息,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王某具備獨立完成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的基礎。而且,直至王某離職交接時,均未見利用紅外光數字光處理技術進行3D打印的技術思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僅有王某對涉案專利作出創造性貢獻。在案證據表明,涉案專利發明人之一朱某亦為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作出實質性貢獻的主體。
鑒于案外人朱某已將其與涉案專利所涉的技術成果轉讓給佛山某硅公司,且涉案專利發明人各自對專利技術方案所作出實質創造性貢獻比例不明。最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涉案發明專利由羅某公司與佛山某硅公司共同共有。
目前,該一審判決已生效。
黃彩麗表示,如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是基于離職員工的本職工作中原有技術信息、技術積累和技術優勢所作出,且該技術方案與其在原單位本職工作所涉技術思路具有一定的延續性、競爭性、可替代性,則將員工離職后一年內完成的與原職務相關的發明創造認定為職務發明,才符合員工在原有技術基礎和優勢上進行發明創新的研發周期及規律。在此基礎上,亦應保護對專利方案研發作出實質性貢獻的其他科研人員合法利益。(本報記者 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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