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完美公務員男友”到階下囚: 那個騙走170萬的男人,將面臨怎樣的審判?
2026年3月,廣州女子報警稱其“公務員男友”——自稱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王某,在致其懷孕后對婚事百般推諉。
警方介入調查后發現,這名“優質單身”男子實為早已登記結婚的無業者。自2019年起,王某長期活躍于交友軟件,打造“有車有房、職業體面”的黃金單身漢形象,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同時與多名女性保持戀愛關系,借機騙取錢財。
截至目前,警方已核實5名受害者,全案累計涉案金額高達約170萬元,單名受害者最高被騙約140萬元。王某已被荔灣警方依法刑事拘留。這起案件背后,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荒唐騙局如何得逞?
王某的騙術并不高明,卻屢屢得手,原因在于他精準擊中了當代婚戀市場中的幾大痛點。
其一,打造“身份光環”。王某看準了公務員身份在婚戀市場中的“金字招牌”效應,自稱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張用辦公桌照片合成的“工牌”,幾句關于“體制內”“編制”的話術,就能讓不少渴望穩定生活的女性深信不疑。為了增加可信度,他甚至偽造了帶有單位標識及公章的文件照片。但現實是,詐騙分子的技術手段往往極為初級——工牌可能是圖片軟件合成的,證件也可能是網購的假證,根本經不起核實的檢驗。
其二,構建“情緒依賴”。確定戀愛關系后,王某通過高頻的關心問候和情感投入,逐步讓受害者卸下心理防線,形成情感依賴。在女性最柔軟的情感地帶植入信任后,借錢便順理成章——母親受傷住院、銀行卡被凍結、繳納物業費,理由五花八門,金額從幾千到數萬不等。
法律如何定性?
針對王某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個關聯但不同的罪名適用問題。
——詐騙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認定為“數額較大”,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認定為“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本案王某涉案金額約170萬元,遠超50萬元的“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僅詐騙罪一罪便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
——招搖撞騙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保護的是國家機關的權威和形象,不以騙取具體財產數額為入罪門檻。
本案中,王某同時觸犯了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根據《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從涉案金額看,詐騙罪的量刑幅度明顯重于招搖撞騙罪,因此最終大概率以詐騙罪論處。
此外,王某還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其向受害人出示帶有所謂公職單位標識及公章的文件,一旦查證偽造屬實,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名將與其詐騙罪數罪并罰。參考類似案件,湖南株洲男子楊某冒充公職人員詐騙210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22萬元。
刑事追責之外,受害者的財產損失同樣需要法律救濟。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公安機關查封、凍結的涉案資金,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這是最直接的救濟途徑。
對于懷孕的受害者,還可就終止妊娠產生的醫療費用、營養費、誤工費等直接經濟損失主張賠償。但需注意,此類基于戀愛關系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訴求,目前司法實踐中支持力度有限,受害者仍需通過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侵權事實的存在。
(案例素材來源央視新聞、平安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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