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系劉某對豐縣法院民事判決不服上訴。劉某長期在宋某自留地東側出行并破壞農作物,宋某訴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一審判決劉某停止侵害后劉某上訴。劉某代理律師提出雙重抗辯等,宋某代理律師反駁上訴理由等。一審認定土地權屬清晰,劉某構成侵權。二審焦點審查土地權屬及受案范圍,依據雙方證據判斷一審判決。雙方律師在本案中,分別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捍衛合法權益,其專業對抗保障了司法裁判公正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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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權屬糾紛:律師專業對抗保障司法公正
在農村土地使用過程中,權屬糾紛時有發生,這類案件不僅關乎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也考驗著司法的公正性與權威性。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就充分展現了律師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案件基本情況
這起案件的上訴人(原審被告)是劉某,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是宋某。宋某主張劉某長期在其自留地東側出行并破壞農作物,侵害了其自留地使用權,遂訴至豐縣人民法院要求排除妨害。一審法院判決劉某停止侵害后,劉某不服提起上訴,案件進入二審階段,由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審結。
雙方律師履職及核心主張
甲方代理律師
劉某委托江蘇歌風律師事務所的張晉律師及親屬宋文明代理。其律師精準提出程序與實體雙重抗辯,主張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涉案土地權屬證據不足,且權屬問題未經鄉鎮政府處理,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所以不應認定劉某存在侵權行為。以“權屬不清則侵權不成立”為核心邏輯構建專業上訴邏輯,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改判,從根本上否定宋某的訴訟請求。同時,通過上訴推動案件管轄邊界審查,促使二審法院對農村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程序和法院受案范圍進行審查,為劉某爭取程序上的有利地位。
乙方代理律師
宋某委托江蘇清正苑律師事務所的孫可可律師代理。孫律師有力反駁上訴理由,明確指出涉案土地權屬問題屬于法院受案范圍,一審法院的現場調查、宋某提供的村委會證明及證人證言均能證明土地權屬清晰,不存在爭議,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一審中,律師成功組織了關鍵證據,包括趙集村委會出具的土地使用權證明,以及對土地四至的清晰陳述,夯實原審證據基礎,為法院認定宋某對涉案自留地享有合法使用權提供了堅實依據。并且明確侵權責任主張,代表宋某提出明確訴求,要求劉某停止侵害其自留地使用權,并由對方承擔訴訟費用,為法院裁判提供了明確指向。
法院核心裁判邏輯
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土地系宋某的自留地,四至明確,且有村委會證明,權屬清晰,不存在爭議。劉某在有其他正常道路可供出行的情況下,仍長期從宋某自留地穿行并破壞農作物,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的責任。二審審理焦點是核心審查涉案土地權屬是否清晰,以及本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最終將依據雙方證據和法律規定,判斷一審判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律師在本案中的核心價值總結
對甲方而言
律師作為劉某的法律代言人,從程序和實體兩個層面構建了完整的抗辯體系,試圖通過對案件管轄和事實認定的挑戰,為當事人免除侵權責任,體現了律師在民事糾紛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訴訟利益的專業價值。
對乙方而言
律師是宋某維權的核心支柱。通過組織關鍵證據、清晰闡述法律關系,成功在一審中確立了己方的合法權利;在二審中則有力反駁對方的上訴,捍衛了來之不易的勝訴成果,確保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對案件整體而言
雙方律師的專業對抗,使得案件的核心爭議——土地權屬與侵權責任——得以充分暴露和探討,為二審法院的審理提供了清晰的脈絡,保障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權威性。這起案件提醒我們,在農村土地糾紛中,專業律師的介入能夠更好地維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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