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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與戰略意義1.綠電直連模式的演進脈絡
新能源就地平衡、就近利用是破解高比例消納難題的關鍵路徑。202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出臺《關于有序推動綠電直連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25〕650號),開創了新能源點對點直送的新模式,一年內即推動24個省區市出臺配套政策、99個項目完成審批。但市場反應很快暴露了單用戶模式的短板——僅允許新能源向單個用戶供應綠電,無法滿足工業園區等場景下多個用戶的綠電直連需求。
688號文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出臺,實現了綠電直連從“1.0”到“2.0”的升級迭代,核心是將綠電直連模式從“一對一”拓展為“一對多”。
2.戰略緊迫性:三重錯配倒逼模式升級
“一對多”模式的推出并非簡單的政策擴容,而是對單用戶模式下三重結構性錯配的系統性回應:
(1)周期錯配:發電資產與用電主體生命周期不匹配。風電壽命20年、光伏25年,而我國大中型企業平均經營持續時間僅7至8年。“一對一”模式下,若用電方出現重大經營變化,項目直接面臨停擺風險。多用戶模式中,單一用戶退出對整體項目的影響大大降低。
(2)成本錯配:輸電線路投資門檻與中小企業承受能力不匹配。110kV線路每公里造價超過100萬元,單用戶模式下中小企業根本無法負擔。多用戶共同分攤電源與專線建設成本,可使單位用電成本大幅下降。
(3)組織錯配:園區多用戶需求與單一用戶政策框架不匹配。工業園區占我國總能耗的66%以上,大量企業“想用綠電但用電規模不夠”,而650號文主要面向出口外向型企業,零碳園區中大量純國內經營主體被擋在門外。
3.宏觀戰略意義
當前我國新能源總裝機規模已達19億千瓦,部分地區大電網接納能力已接近上限,亟需創新消納方式。多用戶綠電直連從物理、時間和經濟三個維度系統性地拓展了消納空間:通過專用線路就近消納,不占用公共電網輸電通道;多用戶負荷曲線互補疊加,提升源荷匹配程度;多用戶分攤成本降低單個企業投資門檻。
在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進入實質征收階段的背景下,可物理溯源的綠電直供為中國制造提供了打通國際碳足跡認證、降低產品出口綠色壁壘的新方案,讓“中國制造”的綠色屬性可被全球認可。截至2026年2月末,全國已有84個綠電直連項目完成審批,新能源總裝機規模達32.59GW,政策加碼后預計將進一步加速擴容。
二、核心定義與模式創新1.基本定義
多用戶綠電直連是指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等新能源發電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通過專用線路和變電設施向多個用戶供給綠電,實現供給電量清晰溯源和分配的模式。其中,“多用戶”指多個不同法人實體,不包括居民和農業用戶。
2.項目分類
按照是否接入公共電網,項目分為兩類:
-并網型:整體接入公共電網,與公共電網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與責任界面,電源應接入項目內部。
-離網型:完全獨立運行,不與公共電網連接。
3.政策文本總體框架
《通知》共分為五大部分:一是給出多用戶綠電直連模式的定義和形態;二是明確投資與建設要求;三是細化運行管理要求;四是建立交易與價格機制;五是做好組織保障。
4.制度設計的底層邏輯
政策的核心制度創新可從兩個維度來理解:
第一,用戶身份定位而非運營主體定位。多用戶綠電直連模式的運營主體整體歸屬于電網用戶范疇,核心圍繞終端用電需求整合資源,并非獨立供電運營主體,也不需要辦理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這一身份定位使項目審批流程極簡、落地門檻極低,規避了增量配電網的繁瑣準入要求。
第二,“一個口子對外”的治理結構。項目主責單位作為與公共電網對接的唯一接口,承擔整體市場交易、電費結算、平衡責任等。內部各主體則通過協議明確產權劃分、費用分攤、違約責任等,形成“外部清晰、內部靈活”的雙層治理結構。這一設計同時打通了存量設施利用通道——可通過租賃等方式協商使用其他主體的存量電力設施,協商不成的仍可自行建設。
三、適用范圍1.適用場景
-新建負荷:可配套建設新能源電源組成多用戶綠電直連項目。
-存量負荷:單用戶綠電直連項目可吸納其他新建負荷,同時配套擴建新能源電源,實現向多用戶項目的升級轉型。
-有綠色電力消費需求的用戶:包括有綠色電力消費比例要求的企業、重點用能和碳排放企業、有降碳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業及其上下游企業等,均可利用周邊新能源資源探索開展多用戶綠電直連。這一范圍較650號文大幅擴展,不僅覆蓋出口終端企業,其零部件供應商、原材料企業同樣可借此實現綠電物理溯源。
-工業園區、零碳園區、增量配電網:全部或部分負荷可就近接入新能源,組成多用戶綠電直連項目。
2.存量新能源適用
支持尚未開展電網接入工程建設的新能源發電項目,以及因新能源消納受限等原因無法并網的新能源發電項目,在履行相應變更手續后開展多用戶綠電直連。
3.分布式光伏參與路徑
明確支持分布式光伏通過集中匯流方式參與多用戶綠電直連。
4.優先支持產業
優先支持算力設施、綠色氫氨醇等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開展綠電直連。
5.合規要求
項目應滿足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嚴禁企業通過綠電直連開展違法違規活動。
四、投資與建設模式1.項目規劃:“以荷定源”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項目的統籌規劃。項目按照“以荷定源”原則合理規劃新能源裝機規模,設置兩個關鍵指標:
-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總可用發電量的比例不低于60%;
-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總用電量的比例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
項目風電和太陽能發電規模納入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制定的新能源發電開發建設方案。項目及其內部資源豁免電力業務許可,另有規定除外。
2.項目主責單位制度
這是本次政策的重要制度創新。項目應明確獨立的主體作為項目主責單位,具備法人資格:
-組建方式:原則上由電源方與負荷方合資組建,也可由電源方或負荷方一方單獨投資組建;園區模式的,可由園區管委會或第三方機構投資組建。公共電網企業不得作為項目主責單位(不含運營輸電業務的公共電網企業,增量配電網運營商不受此限),以保證項目運營獨立性和公平性,防止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投資范圍:項目連接線路、變電設施、儲能及運營平臺原則上由項目主責單位投資建設。
-存量設施利用:可充分利用存量電力設施,在不影響與公共電網責任界面劃分的前提下,通過租賃等方式協商使用其他主體的存量電力設施;協商不成的,可自行建設。
-內部協議:項目主責單位與電源、負荷等內部主體應就產權劃分、運行維護、平衡責任、內部費用標準和結算、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協議。
主責單位制度的核心價值在于“一個口子對外”,使項目與大電網的責任邊界清晰明確,既簡化了與公共電網的協調,又解決了多方協同混亂、運維缺位的痛點,保障項目長期穩定運行。
3.建設管理
項目應按規劃統籌推進、協同建設,匹配好負荷和電源的建設投產時序及規模。項目建成后接網容量發生變更的,應重新履行系統接入評估等手續。項目內部新增新能源發電規模,應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批準并計入新能源發電開發建設方案。電網企業應向滿足并網條件的項目公平無歧視提供電網接入服務。
五、運行管理與價格機制1.安全運行與責任界面
項目與公共電網的責任劃分遵循“誰產生、誰負責”原則。公共電網按接網容量和有關協議履行供電責任,項目主責單位承擔由于項目自身原因造成供電中斷的相關責任。項目應按標準配置安全監控設施,內部各設施涉網性能應滿足相關標準,接受相應調度機構統一管理。
項目通過合理配置儲能、提升集控管理能力、挖掘負荷靈活調節潛力、開展多能互補等方式提升就近消納能力。政策鼓勵多用戶協同優化用電行為,通過聚合柔性負荷提升項目整體調節能力,內部主體之間可基于不同調節能力約定調節責任和相應經濟補償標準,從而提升項目整體經濟性。
2.交易與價格機制
項目作為整體參與電力市場,允許內部協調優化運行方式、靈活調整發用電曲線。項目需公平承擔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政策性交叉補貼等費用,不得以“直連”之名逃避電網成本分攤義務。
在計量溯源方面,創新采用“整體溯源、內部拆分”的管理模式。基于項目各主體的分時表計結果建立小時級綠電溯源機制,對各用戶的自發自用綠電進行精準計量,與綠證核發、碳排放因子計算和國際綠電溯源等要求做好銜接,讓“綠色價值”可計量、可交易、可激勵。
并網型項目年上網電量原則上不超過總可用發電量的20%,在新能源消納困難時段嚴禁向公共電網反送電。
六、從“1.0”到“2.0”的升級內核
對比650號文,688號文的升級是系統性的,主要體現在七大核心亮點:
1.直連模式突破
打破傳統綠電直連對單一用戶的限制,正式實現“一對多”跨法人直連,大幅提升消納能力、降低雙向交易成本。
2.存量用戶范圍擴容
將適用存量用戶從“降碳剛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業”擴展至“有綠色電力消費需求的用戶”,包括有綠色電力消費比例要求的企業、重點用能和碳排放企業、出口外向型企業及其上下游企業,政策普惠性顯著增強。
3.存量項目可升級
已建成或在建的單用戶綠電直連項目,可直接吸納新增負荷轉型為多用戶項目,打通存量項目擴容通道。
4.定向優先支持
明確對算力中心、綠色氫氨醇等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給予優先級傾斜。
5.分布式光伏參與路徑明確
明確支持分布式光伏通過集中匯流方式參與多用戶綠電直連,拓寬分布式能源的應用場景。
6.項目主責單位制度
作為全新的制度安排,每個項目須確定唯一主責單位統一運營,權責清晰,解決了多方協同的治理難題。
7.計量溯源規則明確
創新采用“整體溯源、內部拆分”的管理模式,滿足各用戶綠電憑證、碳核算等個性化需求,小時級溯源機制為國際碳認證提供制度基礎。
七、關鍵制度辨析與對比1.與增量配電網的本質區別
維度
多用戶綠電直連
新能源接入增量配電網
運營主體屬性
用電側新型經營主體,屬于電網用戶
具備配電運營職能的電網主體
準入資質
無需申辦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審批極簡
須劃定專屬配電區域、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
電力市場參與
整體統一參與,對外售電量不得超過總發電量20%
參與規則尚未完全敲定
輸配電價結算
遵照有關規定執行,主推單一容量制輸配電價
沿用網對網專屬結算體系
供電責任
項目主責單位承擔自身原因造成的供電中斷責任
承擔完整配電區域的供電保障責任
增量配電網內部新能源自發自用電量無需繳納外部公共電網輸配電價,而后續增量配電網內開展的多用戶綠電直連項目是否需要統一并軌電價機制,目前尚無明確政策定論,這也是后續地方配套細則中需要關注的關鍵問題之一。
2. 與“隔墻售電”的關鍵區別
維度
多用戶綠電直連
隔墻售電
電源類型
僅限新能源(風電、光伏、生物質能等)
|無限制
連接方式
通過物理專線直連
必須依托公共電網傳輸
核心目標
拼“身份”——綠色屬性可被全球認可
拼“價格”——追求電價更低
用戶范圍
對綠色能源有明確需求的用戶
所有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
政策導向
服務“雙碳”目標
打破供電壟斷,引入市場競爭
核心差異可概括為:隔墻售電拼價格,綠電直連拼身份。對出口型企業而言,通過綠電直連獲取國際認可的綠色溯源憑證,在歐盟CBAM等機制下具有實質性貿易價值。
八、落地實踐與地方進展1.先行案例:沈陽中德產業園
沈陽中德(高端裝備制造)產業園是“一對多”綠電直連的先行探索者。園區入駐企業超4400家,聚集了寶馬等跨國高端制造業。通過新建專用輸電線路將園區周邊新能源資源整合轉化為具有成本競爭力的綠電,輻射至園區內多家企業,從技術路徑上打破了傳統配售電的“一對一”壁壘。按規劃,中德園將于2026年全面開工建設,目標到2027年園區可再生能源消費占比達90%以上。這是首個在國家級政策出臺前已在省級層面獲得認可支持的項目,預計將為全國零碳園區建設提供可復制的解決方案。
2.省級配套細則推進
福建省發改委已于2026年5月18日發布配套征求意見稿,成為全國首個出臺落地細則的省份,明確了“園區管委會牽頭—逐級審批”的申報路徑,為其他省份提供了參考范本。
九、組織保障與未來展望1.職責分工與后續安排
《通知》明確了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電網企業和電力市場運營機構等各方的工作要求。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需結合本省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適用主體、項目用戶邊界、就近消納距離、上網電量比例等具體要求。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加強對綠電直連模式的指導,及時評估成效,持續跟蹤各地政策落實情況,推動綠電直連模式平穩有序發展。
2.需要關注的核心變量
下一步值得關注的關鍵問題包括:各省配套細則中關于“就近消納距離”的具體定義、上網電量比例的執行彈性,以及增量配電網內多用戶綠電直連的電價機制并軌問題。這些將直接決定政策紅利的實際釋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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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霍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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