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來源:
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26)云03行終*號
案件事實:
近期,段彪永律師代理了一起工亡逆轉的經典勝訴案件。
張某下班返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羅平縣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一審法院駁回家屬訴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責令人社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張某系羅平縣某公司員工,在車間從事磨工崗位,工作實行三班倒制度。公司為離家較遠的張某提供了職工宿舍日常居住。2025年4月日下午,張某上完白班回到公司宿舍后,搭乘同事二輪摩托車外出,途中與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經搶救無效不幸身亡。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用人單位向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但羅平縣人社局經調查后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張某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條件。張某家屬不服該決定,向麒麟?yún)^(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認為:
張某戶籍地及老家在陸良縣,平日上班期間長期居住在公司宿舍。事發(fā)當日張某下班回到宿舍后再次外出,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其外出是返回老家住所地。結合崗位倒班規(guī)律,無法認定其外出屬于合理上下班途中。據(jù)此,一審法院駁回了張某家屬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家屬承擔。
二審翻盤:
二審法院經開庭審理、核查全案證據(jù),徹底撤銷一審判決及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關鍵裁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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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特性特殊:案涉企業(yè)磨工崗位工作時間隨水泥銷量調整,具有隨機性、不確定性,公司也明確不限制職工下班后人身自由,職工可自由選擇留廠、返鄉(xiāng)或處理私事,次日需上班不能直接否定其返鄉(xiāng)合理性。
出行路線高度重合:從公司宿舍到返鄉(xiāng)乘車點、集市、陸良老家屬同一條合理路線,無法區(qū)分是買菜還是返鄉(xiāng),不能單方推定系個人私事出行。
證據(jù)存疑應作有利解釋:用人單位申報工傷時已明確張某系“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謂“外出買菜”僅有單一孤證,無其他證據(jù)佐證,且多名證人證言存在矛盾。人社局僅憑可能性推斷作出不予認定決定,屬于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職工除單位宿舍外的唯一住所地為陸良老家,下班后往返住所地屬于法定合理上下班途中,在無充分證據(jù)推翻返鄉(xiāng)目的時,應作出有利于職工及家屬的解釋。
段主任解讀: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亡認定爭議案件,段彪永律師在羅平縣人社局已經做出不予認定決定后,臨危受命,最終逆轉取勝。結合本案的裁判結果,筆者有以下幾點評述意見:
1.界定“上下班途中”不拘泥直達通勤。法律不要求下班必須直接返鄉(xiāng),下班后回宿舍短暫休整再出發(fā)返鄉(xiāng),只要路線、時間合理,仍屬于上下班途中范疇,不能以“已到宿舍”直接切斷通勤認定。
2.工傷認定秉持有利于勞動者原則。人社局作出不予工傷認定需承擔完整舉證責任,若證據(jù)存在矛盾、僅有孤證、事實存疑時,不得隨意排除工傷認定,應優(yōu)先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3.靈活用工崗位不剝奪工傷權益。實行倒班、彈性工作制的工人,即便次日可能排班上班,下班后正常返鄉(xiāng)屬于合理生活需求,無需以請假報備作為認定前提,用人單位內部作息規(guī)則不能對抗工傷保險法定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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