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真碰硬”,留神峪煤礦瓦斯爆炸,映射出規則下的利、害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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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神峪煤礦公司
2026年5月22日19時29分,山西省長治市沁源縣通洲集團留神峪煤業有限公司井下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根據5月23日晚召開的新聞發布會通報,事故已致82人遇難,2人失聯,128人受傷送醫治療,另有35人未受傷自行返家。(目前合計247人。)
觀點:應當承擔事故責任的不僅是煤礦企業,還有行業監察、屬地分管、應急管理、審批監管。大家遵循著標準規則《國務院493號令》,趨利避害地做出了各自選擇。
面對80余條人命的消亡,人們在情緒悲憤中,很容易將責任100%歸于煤礦企業,但事實恐怕并非如此,一串的職責部門都難脫干系。
第一,事故等級劃分明顯滯后于現實,使得“災難性”事故難以引起切膚之痛,弱化了災難性事故的警醒意義。
依據《國務院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死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劃分為四個等級,對應上報不同級別的部門:
(一)特別重大事故, 死亡30人以上,或重傷100人以上,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二)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三)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下,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此次山西省長治市沁源縣通洲集團留神峪煤業有限公司瓦斯爆炸事故,已致82人遇難,無疑屬于特別重大事故。
但“30人”和82人的份量大相徑庭。
于是,細查發現這個沿用至今的《國務院493號令》,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沿用至今,19年只改了罰款,正文紋絲未動。
19年,足以成長出一代新人;
19年,科技進步改天換地,經濟發展追星逐月,唯獨對安全事故的認知,停滯不前,對安全事故導致的危害和影響,沒有更新。
企業規模不斷擴大,礦山開采持續深化,存在大規模事故出現的可能。
死亡30人和死亡80人的區別,就如地雷與導彈,具有天壤之別的破壞力,不可同日而語,必須區別對待。
而沒有如實、科學的等級定義,就不能形成對監查、監管等工作的正確引領,也不能協助煤礦企業,切實重視、徹底根除安全隱患。
雖然對于死30和死80人的追責、判刑、政治代價,有所不同,但名正才能言順,精準劃分才能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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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石安全生產宣傳片
第二,即使結合《安全生產法》,追責處罰依然呈現“頭輕腳重”的金字塔形狀。
事故發生后,責任倒查。
越到基層的處罰越明顯,如入獄、罰款等。
而越往高層,越只是內部處分、凍結升職,只是政治生命受損。
如無其他違法行為,絕少牢獄之災,難以產生實際具身觸動。
這種處罰尺度差異,導致履職惰性、心存僥幸、弱化管理積極性。
必然導致重視程度虛弱、監督走過場、地方經濟利益遠勝安全需要。
坐牢和丟官相比,輕重立判。
可是,高層的重視態度和所做決策,直接影響著其轄下各層級的貫徹態度執行力度。
高層重視安全,中基層必然不敢虛與委蛇;高層不重視,中基層自然容易走過場搞形式。
比如,山西是煤礦大省,如果高層能夠或隨機下井巡視,或邀請煤礦安全專家共同隨機抽查安全隱患,調取礦區巷道圖紙,抽點下井人數,查驗通風設施,等等,還會出現如此特別巨大的傷亡事故嗎?至少,幾率會降低很多。
反之,則是層層推諉,得過且過,地方經濟利益大如天,監管部門與地方機構同屬一個熟人社會,平時馬馬虎虎,出事就成了背鍋俠,所謂監管容易流于尸位素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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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神峪煤礦
趨利避害,人之常情。安全事故低代價,地方利益保優先。人們容易熱情擁抱利益經濟指標,輕忽嚴查管控等安全生產舉措。
高層責任模糊松散,不主動強力施壓;
中基層看眼色、會辦事,日漸松懈。
于是,安全管理只在墻上標語、紙上制度,現場的圖紙和人數都一塌糊涂。
但是,安全,是所有事情的底線,人命,永遠大于天,不管是礦工的命,還是高管的命,都是最應該被重視、被善待。
所以,加大忽視安全生產的成本,該“打”則“打”,該罰則罰,才能真正從根源上,堵住安全漏洞,才是真正的為政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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