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媒體評論員:堯舜君
——基層司法糾錯為何"沉睡",才是真正需要追問的公共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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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案件的時間線,讀出了什么?
2007年到2015年,河北衡水飲食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高蘭起案,走了一次撤訴、兩次起訴、三次抗訴、兩次發回重審、五次判決的漫長曲線,最終以"職務侵占"定格在有期徒刑四年——而高蘭起實際羈押時間恰好也是四年。
不論你對高蘭起其人、對企業改制那段歷史抱何種判斷,單看這條程序軌跡,任何一個受過基本訴訟法訓練的人都會產生不安:撤訴之后,在無新事實、無新證據的情況下再次起訴,法院仍然受理并推進審理——這是該案最刺眼的程序疑點之一。
最高檢《刑事訴訟規則》對"撤回起訴后何條件下可再訴"有明確約束;"一事不再理、禁止雙重危險"的精神亦貫穿我國刑事訴訟實踐。當撤訴變成一種"暫停鍵"而非"終止符",羈押也就從保障訴訟的手段,滑向了變相懲罰。
高蘭起方最核心的質疑——"刑期恰好覆蓋羈押期,等于實報實銷,用判決掩蓋非法羈押"——即便暫不以斷定語氣確認,也足以構成一個必須被認真檢視、而非被推諉壓制的合法性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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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誰對誰錯",而在"證據能不能撐住定罪"
翻閱該案指控脈絡,四條主線始終纏繞:
改制期間是否侵吞國有資產140余萬——關鍵在:改制基準日申報債務是否符合財務制度、基準日后結算差額由誰承擔。河北省高院再審裁定已指出"抗訴理據不充分"的方向性信號,說明這條線至少在證據層面高度依賴會計鑒定與政策銜接,絕非"一看就是貪污"那么簡單。
18萬元"借款"是否等于職務侵占——這是最牽動公眾直覺的一條。私人借貸與公司債權的邊界,在法理上必須清晰:若沒有債務轉移合意、沒有證據證明款項被"據為己有且拒不歸還公司",僅憑"借了錢、錢進了口袋"就升格為職務侵占,風險在于把民事糾紛刑事化
所謂45萬元"免除債務=受賄"——構成要件上需要證明"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的對價關系,不能靠猜測組裝。
商住樓"據為己有"——產權是否過戶、公司賬冊如何反映,是關鍵事實錨點。
這些不是什么高深難題,恰恰是刑事訴訟最基礎的功課:把指控拆成要素,一項一項用證據釘住。如果釘不住,就該及時止損,而不是靠反復起訴、反復改罪名把案件"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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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有沒有罪"更緊迫的,是程序底線的失守
坦率說,高蘭起案最值得警惕的,不一定是某一罪名的實體爭論,而是程序鏈條上出現的多處結構性裂縫
撤訴后繼續羈押兩個月,若無裁定依據,直接觸碰人身自由保護的紅線;
無新事實新證據再度起訴、法院仍受理,消耗的不只是當事人生命,還有司法公信;
關鍵證言出現"完全一致""誘導痕跡"等異常,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否被真正激活,必須追問;
若當事人舉報的"辦案人員與企業內部對手方勾連"哪怕只查證出其中一部分,那也已經不是錯案問題,而是腐敗問題——必須另案嚴查,不能混在刑事申訴里踢皮球。
值得注意的是,此類"程序瑕疵疊加→實體結論越來越難回頭"的困境,在涉民企、涉改制的歷史遺留案件中并不孤單。當它反復出現,它指向的就不再是某個法官或檢察官的個人脾氣,而是糾錯機制本身的"鎖死結構":誰都不想認自己是錯的,于是錯案被層層糊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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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民群眾感受公平正義",不能止步于口號
高蘭起今年已年逾七旬,十幾年申訴仍在路上。最高法信訪渠道雖有"已轉辦""辦理完畢"的形式回復,但當事人感知到的仍是壓案不糾、等領導批示、等時機過去的慣性操作。
這不是高蘭起一個人的委屈,而是整個法治敘事的一塊短板:
我們常說"有錯必糾",但如果"糾"的前提永遠是"先承認自己錯",而承認成本由系統內部晉升邏輯、責任追究壓力、部門面子共同抬高,那么糾錯就會自動演化為"拖字訣"。
真正的解法不是靠輿論倒逼每一次個案,而是把三條制度肌肉練硬:
對撤訴后再訴、超期羈押、證據合法性爭議設立剛性復查通道,不讓程序違法在"終審裁定"四個字下自動清零;
涉企刑事申訴由異地或上級院實質閱卷、實質聽證,打破"本地熟人圈自我消化";
對舉報的辦案人員違紀違法行為,與案件實體再審并行推進、分別查清——案清人不放,人清案不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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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高蘭起案為何成了司法公正的試金石?
高蘭起案最終該不該翻、哪一筆事實成立、哪一節指控崩塌,應當由依法啟動的再審程序、在法庭上用證據說話來回答,而不是由某些法官按自己的推理和人情“關系”來亂判。
我們有權、也有責任追問一句:一個案子能在程序上走到如此曲折的地步本身,就已經是一種審判——審判的不是高蘭起,而是那段司法過程是否守住了法律底線。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的公信力,從來不靠宣稱自己永遠正確來維系,而靠敢于正視裂縫、并以制度方式把裂縫補上。對高蘭起案而言,正義如果要來,它不應該是恩賜式的"關照",而應是一次干凈、公開、可被檢驗的再審。
遲到的公道仍然是公道——但前提是,它真的來了,而不是又被"等等"兩個字耗掉又一個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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