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6日晚11時許,當看到一名中年男子在路邊連踹坐在地上的女孩時,和朋友剛好路過的劉旭(化名)上前制止,過程中劉旭兩次將中年男子放倒,該中年男子后被鑒定為輕傷二級。
劉旭后來才得知,事發(fā)時是中年男子在“教訓女兒”。不過劉旭沒想到,自己后來會因為這次“制止”而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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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控視頻顯示,雙方接觸后劉旭(化名)將朱某放倒
事發(fā)近10個月后的2025年3月,劉旭被警方刑拘,同年4月被逮捕,10月被取保候審。去年11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劉旭犯有故意傷害罪,但是免于刑事處罰,并判決賠償被其放倒的女孩父親朱某醫(yī)療費1564元。
一審判決后,劉旭不服提起上訴。紅星新聞記者近日了解到,本月初,二審法院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一審法院此前判決,該案發(fā)回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重新裁判。
回放:
父親當街腳踹女兒路人兩次將其放倒
1988年出生的劉旭生活在山東聊城,事發(fā)前他和朋友在當?shù)亟洜I著一家臺球廳。2024年5月26日晚上接近12時,他和朋友趙某吃完飯路過一處路口時,看到一中年男子正在腳踹一名坐在地上的女孩,旁邊還站著另外一名女子。
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顯示,該中年男子在劉旭和趙某過來前曾多次腳踹女孩,女孩被踢后坐在地上,隨后該男子又多次腳踹女孩的頭部、肚子等部位,將一個書包扔在女孩身上,女孩一度捂著自己的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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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控視頻顯示,劉旭(化名)和朋友到來前,朱某曾腳踹女兒頭部
監(jiān)控視頻顯示,女孩被踹坐在地上后,劉旭和朋友從馬路對面走來,看到男子多次腳踢女孩的過程。在劉旭和朋友試圖勸阻過程中,中年男子用手指著劉旭和趙某并試圖走近二人,另一名女子曾試圖勸阻。在雙方身體接觸后,劉旭將中年男子放倒,該男子站起后劉旭再次將其放倒。
劉旭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己是后來才知道這三個人的關系,倒在地上的女孩是女兒,腳踢她的男子是女孩的父親朱某,另一名站在一旁的女子是女孩的母親紀某。
視頻顯示,朱某在被二次放倒后站了起來,雙方繼續(xù)發(fā)生爭執(zhí),過程中劉旭曾出手扇了朱某面部。后來警車趕到,民警將劉旭和其朋友帶離現(xiàn)場。
發(fā)展:
女孩父親被警方告誡 路人一審被判有罪
“事發(fā)的時候,倒在地上的那個女孩兒一看就還沒有成年,我看到那個中年男子下腳比較重,另一名女子告訴我們這是家事,讓我們不要管,但是看到那個人依舊在踢女孩,我和朋友還是一起上前阻止他繼續(xù)踹女孩。”劉旭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民警趕到之后,自己才知道三個人的關系,“我當時把他摔倒,主要是為了控制他,防止他繼續(xù)去傷害已經倒在地上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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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劉旭(化名)
事發(fā)近10個月后的2025年3月18日,劉旭被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4月1日,劉旭被逮捕。10月24日,劉旭被取保候審。
2025年11月,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對該案進行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劉旭被判犯有故意傷害罪,但免于刑事處罰,同時需賠償女孩的父親,也就是被兩次放倒的朱某醫(yī)療費1564元。
一審判決書中顯示,朱某后來經法醫(yī)鑒定,在沖突中受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其右側第9、10、11肋骨骨折為本次損傷形成。
紅星新聞記者曾多次嘗試聯(lián)系朱某及其愛人紀某,但是一直未獲回復。
一審判決書中寫明了朱某對事件的陳述。朱某表示,事發(fā)當天,愛人給他打電話讓自己從單位出來管一下孩子,孩子很叛逆。
大約11時50分左右,自己到了小廣場處,孩子正在跟媽媽鬧別扭,自己一生氣就打了孩子。“在教育孩子過程中,來了兩名陌生男子,記不清那名男子說了什么,就是不讓我打孩子,我就說不要多管閑事,這是我家里的事。其中一個身穿黑色不帶圖案T恤的男的用胳膊一下把我放倒了,另一個身穿黑色帶圖案T恤的男的就推了我一下,那個身穿黑色不帶圖案T恤的男的用拳頭又搗了我嘴部一拳。”
判決書還顯示,警方曾向朱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2025年3月,女孩的父親朱某因毆打女兒被公安機關給予告誡。
一審法院認為,女孩的父親朱某于凌晨時間在街邊毆打其女兒,劉旭、趙某出于正義感上前制止卻遭朱某指責,因而發(fā)生爭執(zhí)并引發(fā)劉旭毆打朱某。
縱觀本案案發(fā)起因及發(fā)展過程,女孩父親朱某對他人出面規(guī)勸處理不當,引發(fā)爭執(zhí),劉旭最初制止打人行為弘揚了社會正氣,值得倡導,但其后連續(xù)絆摔、毆打他人,致朱某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綜合評判,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旭的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劉旭因犯罪行為給被害人朱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
一審法院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旭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同時判決其賠償朱某醫(yī)療費1564元。
轉折:
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發(fā)回重審
一審時,劉旭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有異議,認為自己沒有傷害朱某的故意,系正當防衛(wèi)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應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從劉旭實施絆摔行為的時間節(jié)點上看,女孩父親朱某的毆打行為已經停止,與趙某也僅是言語爭執(zhí),朱某的行為不具有現(xiàn)實、緊迫的危險,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所要求的存在不法侵害的起因條件。
一審判決后,劉旭提起上訴。
“我確實想不明白,我覺得自己當時是在勸阻他家暴,摔倒他也是為了防止他會進一步傷害女孩或者我和朋友。”劉旭這樣說。
本月6日,二審法院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撤銷此前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并發(fā)回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5月27日,紅星新聞記者嘗試聯(lián)系一審法院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但是工作人員表示對案件審理及相關情況無法透露。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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