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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經記者 索寒雪 北京報道
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等部門聯合出臺《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的出臺,填補了現行勞動法律制度的短板,旨在明確用人單位與超齡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保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養老保險可延續繳費至最低年限
埃森哲分析師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機構調研顯示,消費力較高的群體中,70%居住在二線及以上城市,其中50%仍在工作。這些人在年滿60歲后仍認為自己并非“老年人”,傾向于“退休而不退場”。
如何保護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尤其是銀發人群的權益,備受社會關注。
根據《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超齡勞動者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有報酬的勞動,適用該規定。符合條件已提前退休的勞動者退休后被用人單位招用的,也納入適用范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系司負責人介紹,按照《暫行規定》,在勞動報酬方面,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在休息休假方面,明確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時間和節假日規定,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確需安排的應當遵守勞動法有關規定;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強度,并進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在工傷保障方面,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
此外,對于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養老保險繳費未達最低年限的勞動者,《暫行規定》明確:需延長繳費的超齡勞動者,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為其繳納,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最低年限的,可繳費至滿最低年限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超齡勞動者可投訴
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第二款和《暫行規定》第二十條,超齡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至三項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沈建峰認為,《暫行規定》堅持問題導向,以明確列舉的方式賦予超齡勞動者基本勞動權益,打破了既有的勞動關系與勞動保護“捆綁”思維定式以及勞動領域權益保護“全有或全無”的格局,擴大了勞動法律的適用范圍,拓寬了我國勞動者保護思路。
他表示,一方面,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不論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均納入《暫行規定》保護范疇;依法提前退休的勞動者也被納入保障對象。另一方面,彈性延退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超齡勞動者不適用《暫行規定》。這就確保了需要保護的超齡勞動者得到保護,已有保護的勞動者不重復保護。
(編輯:郝成 審核:朱紫云 校對:翟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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