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評論》2025年第5期(總第83期)
高壽仙,中共北京市委黨校(北京行政學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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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古代史研究經歷了從圍繞“五朵金花”等宏大問題向特定斷代或專題的轉變,呈現出鮮明的實證化傾向。這一轉向在拓寬研究領域、豐富研究成果的同時,也因對宏大問題的相對忽視而引發部分學者的反思。例如,有學者指出:“當前史學界的最大問題,根本不在于微觀研究的細化和深化,而在于同步對重大歷史問題進行綜合概括的回避。”近年來,一批學者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上,致力于從長時段的視角來把握中國歷史發展的深層脈絡,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史學碎片化”的局面。李治安教授即是其中的代表性學者之一。他長期深耕蒙元史研究,始終將“專精”與“博通”相結合作為治學目標,“一直探索著走一條從專到通,再專再通的道路”。其新著《中國古代史三論:政治·地域·族群》(中華書局2025年版,以下簡稱《古代史三論》),收錄了2009年至2023年間發表的11篇論文,集中體現了他寬廣的史學視野和深厚的理論積淀。
一、中國帝制時期的發展脈絡和內在邏輯
在《古代史三論》中,李治安教授將11篇論文分成“政治支配”“南北地域”和“民族融匯”三個部分。各部分在內容上相互交融、在邏輯上相互依托,共同構成了一個闡釋中國帝制時期社會形態的理論框架。
“政治支配”部分集中展示了中國帝制時期臨民理政方式的演變歷程。李治安教授指出,歷代臨民理政的具體政策雖因時而異,但大體上可歸納為兩種基本模式:一是管制型的“編民耕戰”模式;二是兼容型的“士農工商較自由發展”模式。“編民耕戰”模式發端于秦國的“商鞅變法”,歷經秦漢時期的鞏固與發展、北朝至隋唐時期的制度重構(如均田制、府兵制、租庸調制等),最終在明朝的“配戶當差”體制下延續,成為秦漢以降近半數王朝臨民理政的基本模式;“士農工商較自由發展”模式則源于齊國的“通貨積財”政策,中經兩漢時期的起落浮沉,到晚唐至兩宋時期趨于定型,并在此后直至清朝的多數時段持續施行。“編民耕戰”模式與“士農工商較自由發展”模式的核心區別在于:前者強調“藏富于國”,通過授田、勞役或人頭稅等手段控制和役使編民,構建起直接役使百姓的國家農奴制秩序,從而為集權統治提供強有力的社會資源支撐,達成富國強兵的目標;后者則主張“藏富于民”,逐步放松對人身丁口的直接管控,轉而以財稅手段作為主要的經濟調節方式,允許租佃制和工商業在一定范圍內自由發展,最終實現鞏固國本的目標。需要注意的是,這兩種模式的劃分具有相對性。正如李治安教授所言,“編民耕戰”模式在傳統社會中占據主導地位,而“士農工商較自由發展”模式僅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對其所作的修正和變通。
“南北地域”部分著重梳理了魏晉以降南北地域之間的博弈與整合進程。李治安教授指出,兩晉之際和五代宋初北方民族的兩次大規模南遷,直接引發了東晉和南宋的政權南渡,推動了社會經濟重心的持續南移,進而形成了4—6世紀和10—13世紀的南北朝對峙格局。第一個南北朝和隋及唐前期的歷史,主要循著南朝、北朝兩條并行的線索而發展。北朝線索主要表現在北魏、北齊、西魏、北周的體制上,以均田制、府兵制和租庸調制為核心,本質上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編民耕戰”模式的重構;南朝線索則主要表現在東晉、宋、齊、梁、陳的體制上,具體包括據田畝征租、重視商業和商稅、以募兵制取代世襲兵制等內容。隋及唐前期基本實行北朝制度,而后在統一進程中逐步整合了南朝線索與北朝線索,至中唐以后整合完畢。由此,國家整體上呈現出南朝化的發展趨勢,最終催生了唐宋變革的歷史新局面。第二個“南北朝”并非沿著唐宋變革式的單一線索前進,但也明顯存在著南朝和北朝兩條線索。這一雙重性既體現在南方與北方的區域差異,也反映在南人與北人的族群區分上。其中,兩宋所代表的唐宋變革成果構成了南朝線索,而遼、金、元在社會整體結構和發展軌跡上的差異化形態則形成了北朝線索。在后續統一國家的進程中,制度權力的重心發生明顯轉移:元及明前期以北制為主導;明中葉以后則逐漸以南制為核心,具體表現為募兵制取代世襲兵制、民營納稅替代匠役制、“一條鞭法”全面推行、隆慶年間開放海禁等。
“民族融匯”部分主要分析了秦漢以降漢族與各少數民族之間的互動與融合狀況。李治安教授指出,長城內外農耕民與游牧民長期并存,構成了中國歷史上民族融匯的基礎性地理格局,而五千年中華文明的整體發展面貌大抵是由社會經濟和民族融匯來支配或塑造的。他將民族融匯稱為中國歷史發展的“第二條基本線索”,并著重闡釋了秦漢“中國一統”和元明清“華夷一統”的重要作用:秦漢的“中國一統”通過“車同軌、書同文、行同倫”的標準化舉措以及郡縣官僚制,將黃河與長江流域中下游的農耕區整合為一體,為漢唐文明的興盛及其對周邊地區的文化輻射奠定了制度基礎;元明清的“華夷一統”則是北方民族大規模南下并與中原社會進行深度互動的產物,它構建了涵蓋中土與塞外的復合型共同體,推動中國由中原王朝向多民族統一國家轉型,促使中華文明的內在結構和傳統王朝的治理體系在新格局下得以完善與升華。
概而言之,政治支配模式的演變、南北地域的博弈和華夷族群的融合,共同塑造了中國古代歷史的發展進程。自魏晉以降,“編民耕戰”構成北朝線索或北制的核心內容,而“士農工商較自由發展”則構成南朝線索或南制的本質特征。“編民耕戰”模式在北朝至隋唐的復興和明前期的輝煌,“都是以北方少數民族入主為先導或契機,在重建漢族王朝的軍事政治大統一之際應運而生的,既主要繼承秦、西漢傳統,又部分吸納了北方民族元素”。與此同時,北方民族的大規模南下推動了國家社會經濟重心的南移,使江南地區不僅成為農商經濟發展的重地,更成為唐宋變革與南北博弈的關鍵區域。
二、對元和明前期社會變動的新解釋
李治安教授在梳理中國古代歷史發展脈絡時,始終聚焦牽動全局的“大關節”,著力剖析具有轉折意義的關鍵時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成果為“元和明前期社會變動”說。
學界對唐宋變革后中國歷史進程的解讀歷來多元。李治安教授在廣泛吸收既有研究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族群關系、地域差異與政治支配之間的復雜互動關系,對唐宋變革以降中國歷史進程提出了新解。他認為,蒙古貴族入主中原并統一南北方,使元朝出現了若干偏離唐宋變革路徑的現象,如職業戶籍、全民服役、貴族分封、官營手工業等制度的實施。不過,由于元朝實行“南北異制”政策,且在經濟領域采取“重商”“重市舶”等政策,因而客觀上維系了唐宋變革后形成的農商經濟秩序,使江南地區富民階層及其主導的農商體系得以存續。直至明朝初年,統治者在南方推行與北方趨同的“配戶當差”制度,才使整個國家特別是江南地區的經濟社會結構發生顯著逆轉,退回以自然經濟為主的形態,從而動搖了以富民階層為核心的農商體系。
對于古代中國這樣龐大的政治體、經濟體和社會體來說,任何時期的歷史都不可能是單線條的,而且不同地域的發展節奏并不同步,要從中梳理出一條清晰的宏觀發展脈絡實非易事。學者們因關注的地域、主題和內容不同,自然可能得出相異的結論。李治安教授在分析中國歷史上的臨民理政模式、南北地域差異、元明連續性等問題時,關注的核心內容始終是在社會關系層面,即以戶籍、授田、賦役等制度為載體,探討國家與民眾之間的關系變化。若從這一視角出發,元和明前期確實呈現出不斷強化的連續性趨勢,具體表現為全民當差服役的制度化、吏民階層依附關系的加深、宮妃殉葬制度的回潮等。李治安教授將這兩個時期視為一個具有內在同質性的歷史單元,其論斷具備一定的解釋力。
李治安教授對歷史脈絡的梳理旨在把握總體趨勢與核心主線,因而對其理論模式和具體陳述均不宜作絕對化理解。正如他本人所強調的,這種模式區分“并非絕對的公式,而是一個適合于多數情況的傾向性命題。之所以如是命題,主要是為著接近和還原歷史真相,排除部分非本質因素”。例如,所謂北制和南制,只是對遼、金、元等北方民族政權和兩宋等南方民族政權在統治方式上的總體概括,并不能理解為南北政權所實行的政策皆嚴格符合北制或南制的特征,更不意味著二者的發展趨勢全然相悖。以“君臣關系主奴化”為例,盡管這是北制的顯著特征之一,但事實上南方的宋朝同樣呈現出君權強化的趨勢。也就是說,君主權力的持續強化,除了受到北制這一主導因素的推動外,或許也受到君主專制制度自身發展的影響。
李治安教授將元代和明前期視為以北制為主導、具有內在連續性的歷史階段,其立論的核心在于二者對強化人身隸屬和推行超經濟強制的共同重視,但這并不意味著明初全盤沿襲了元朝的制度體系。事實上,明朝在諸多制度層面進行了顯著變革,如在中央廢除總攬政務的中書省,以及在地方將元朝總攬軍政大權的行中書省拆分為布政使司、按察使司與都指揮使司,形成三司并立的格局。同樣,李治安教授將元代和明前期視為與唐宋變革路徑相逆的歷史階段,亦是從宏觀趨勢出發所作的整體判斷,并不代表該時期的所有領域均發生斷裂或倒退。
三、余論
鑒于史學研究的體系龐大且時間跨度漫長,李治安教授在論述時著重聚焦核心議題和關鍵時段,對部分問題僅作簡要介紹,因而仍留有進一步深入探討的空間。
例如,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曾命戶部榜諭兩浙、江西之民,指責當地民眾“多好爭訟,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輸租,有丁而不應役”,并舉中原之民作為對比,“曷不觀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興詞訟,不代人陳訴,惟知應役輸租,無負官府”。李治安教授引用這份榜文,認為洪武十五年以前南北方的賦役制度存在差異:南方承擔稅糧和雜泛差役,北方則承擔夏秋二稅和差役,“是年之后,兩浙、江西等地也須仿效中原模式,一概‘應役輸租’”。若此說成立,則洪武十五年可視作江南地區役制發生轉變的關鍵節點。然而,筆者認為,朱元璋發布這份榜文的目的或許只是訓誡賦役逃避現象較為嚴重的兩浙、江西之民,要求其效法中原民眾“應役輸稅”,未必意味著對當地的役制進行了根本性變革,也不能據此斷定此前這些地區的民眾不用承擔雜泛差役。
又如,李治安教授提出,《大義覺迷錄》雖強調“不得以華夷而有異心”,實則對“華夷一統”的表述下達了禁令;自雍正帝始,清朝統治者諱言“華夷一統”,尤其不許以“華”置“夷”前,對“華夷”二字諱莫如深。此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清朝官私文獻中確實較少見到“華夷一統”等表述。但值得注意的是,此類表述在《大義覺迷錄》刊行后并未完全消失。譬如,雍正末年,總理青海番人事務大臣德齡在《東科爾寺》一詩中寫道:“一統華夷盛,三秋旌旆遙。”乾隆初年,云南巡撫張允隨撰寫的《趙州志序》中提到:“我皇朝誕膺天命,統一華夷。”由此可見,清朝并未嚴格禁用“華夷”“華夷一統”等詞匯,相關表述仍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
*注釋從略
排版:王會濤
編輯:陳愛麗
審核:王 偉
福建社會科學院網址:https://www.fass.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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