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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對天津市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租金計算辦法進行了修訂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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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辦法》修改部分
2019年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職能調整,將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掌管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劃歸天津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服務中心,新修訂的《辦法》所指的行政事業單位不含黨政機關和參公的事業單位。鑒于此,我們將《辦法》第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是指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辦公使用的房屋。……”修改為“……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是指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使用的房屋。……”
修訂后的辦法
主要內容如下↓
01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鎮范圍內的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不包括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租金計算。
本辦法所稱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包括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工商業用房、金融業用房、公益事業用房等房屋。
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是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使用的房屋。
工商業用房是指工業、商業、服務業等企事業單位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主要用于生產、經營、辦公、科研等。
金融業用房是指銀行、證券、保險等單位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
公益事業用房是指市、區、街辦的托兒所、幼兒園、老年活動中心(敬老院)、街道文化站、保健站等單位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
02
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租金按房屋建筑結構和所處地段確定租金單價,以建筑面積平方米為計租單位。
03
按照房屋使用用途,直管公產非住宅租金單價分為工商業用房月租金單價、金融業用房月租金單價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月租金單價三類(不包括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月租金單價)。
工商業用房月租金單價適用于工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用房。
金融業用房月租金單價適用于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用房。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月租金單價適用于非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街道居委會辦公用房和公益事業用房。
居民區存車處用房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租金的20%計租。
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改為生產或者經營性使用的一律按工商業用房租金計算。
04
房屋結構等級按幢評定。一所房屋含有結構不同的數幢房屋的,應當分別評定房屋等級。煤棚、貨棚、罩棚、車棚等,按簡易結構計算。
05
地段等級劃分范圍中已標明起止道路名稱的,其界線在起止道路的中線。劃分范圍只標道路名稱未標明起止點的,均指該道路的全部路段。
兩個毗鄰地段相差兩級的,其交界處應將低級地段提高一個等級計算。各級地段中個別環境條件較差的地段,可降低一個地段等級計算。一所(幢)房屋處于兩個地段等級的,按高的地段等級計算。
市內六區偏僻地段,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本區最低地段等級的基礎上再降低一個等級計算。東麗區、津南區、西青區、北辰區區政府所在地為乙級地,其余地區為丙級地。其他區的地段劃分,由各區參照市區地段劃分情況自行劃定地段等級范圍。
06
以下情況加收附加租金:
(一)房屋室內凈高超過4米的,每超過50厘米(不足50厘米的按50厘米計算)加收租金5%;
計算室內超高時,以室內平面為起點垂直量至頂棚面,所測高度減去4米即為超高量;沒有頂棚的房屋可量至平柁(大柁)部位,如室內地面為斜坡的,可取高低適中的部位為基點。
(二)有暖氣設備的房屋,每平方米加收設備租金0.30元(集中供熱統一收費的不加收);
集中供暖、暖氣設備已不能使用,房屋使用人自行安裝暖氣設施的,不加收租金。
(三)有電梯設備的,每部電梯每月加收租金1000元。
電梯多戶合用的,由各戶按用房面積所占的比例分攤租金,首層房屋不分攤租金。
07
一幢房屋多戶合用的,各戶計租面積應當按其獨立使用面積所占的比例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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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租金計算公式如下:
應收租金=月租金單價×建筑面積+附加租金
建筑面積計算到小數點以后兩位;應收租金計算到人民幣“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如廁所、鍋爐房、過道、電梯等)的租金按各戶用房面積所占的比例分攤。
09
每幢房屋條件較差的樓層,如地下室、管道層、屋頂間等,可根據情況在10-40%以內減收租金。
地下室埋深在20厘米以內的減收10%;在20厘米至50厘米之間的減收20%-30%;超過50厘米的減收40%。
平窨子室內凈高在2.5米以下的(不含2.5米),可酌減10%。
10
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和房屋經營管理單位同意后,改變房屋用途的,按照變更后的房屋用途計租。
計租條件發生變化時,從變化之次月起進行調整。
11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執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的單位產非住宅房屋,參照本辦法執行。
房屋結構等級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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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地段等級劃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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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計算方法
一、單層建筑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其面積按建筑物外墻勒角以上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單層建筑物內如帶有部分樓層的,亦應計算建筑面積。
二、多層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按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計算,其底層按建筑物外墻勒角以上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按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積,按其上口外墻(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層及保護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四、建筑物內的門廳、大廳、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門廳、大廳內的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
五、電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
六、舞臺燈光控制室,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乘以實際層數計算建筑面積。
七、建筑物內的技術(設備、管道)層,層高超過2.2米(含2.2米)的,按該層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米以下的,折半計算建筑面積。
八、車棚、貨棚、罩棚、煤棚等有墻或柱的,按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墻或柱的,按頂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九、突出屋面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及突出墻外的門斗等,按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十、封閉式陽臺、凹陽臺,按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挑陽臺按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十一、建筑物墻外有頂蓋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
十二、兩個建筑物間有頂蓋的架空通廊,按空廊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無頂蓋的架空通廊,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十三、建筑物墻外樓梯,按其每層水平投影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墻外臺階按其底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十四、閣樓建筑的閣樓部分,如平均層高不足2.2米的,按其建筑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平均層高超過2.2米(含2.2米)的,按全部建筑面積計算。
十五、突出墻面的構件和藝術裝飾,如柱、垛、勒角、挑檐以及獨立煙囪等,均不計算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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