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不繳納罰金就不能減刑嗎?
不能一概而論。
繳納罰金、沒收財產等財產性判項的執行情況是減刑、假釋決定中必須審查的內容。法院會根據罪犯實際擁有財產情況、申報財產情況以及監獄內、看守所內的消費、賬戶余額來進行判斷。
如果有錢,能履行的但是不履行,一般就不認定罪犯有悔改表現,那就不會減刑或假釋。如果真的沒錢,客觀上不能履行,那不影響減刑、假釋的判斷。
如果罪犯重大立功了,那有沒有交罰金之類的情況不影響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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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應當減刑的重大立功表現?
有這幾種情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不過還得是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這些都挺難的。
啥叫能履行但不履行?
有這幾種情形:不說之前的贓款、贓物到底去哪里了;悄悄轉移財產,把財產藏起來的,不說明財產真實情況;影響財產性判項執行過程;不說或者在財產情況上瞎說、亂說。此外,如果在監獄或者看守所內,借他人名義用錢、虛報消費用途、超額消費的,也算是能履行但不履行。
不是發現能履行但不履行的情況之后就永遠不能減刑、假釋了。既然你有錢,履行了財產性判項6個月之后,那還能繼續減刑、假釋。但如果你還是一意孤行,不知悔改,有錢但不交,那你就在小黑屋里繼續待著吧。
繳納罰金必須得罪犯本人繳納嗎?
罪犯親屬代為繳納的,視為罪犯本人繳納的。
刑事罰錢且民事賠錢,先罰刑還是先賠民?
如果有刑附民,那先賠償民事的。如果民事和刑事沒辦法都賠或者罰,如果能積極履行民事的賠償義務,那也會在認定是否確有悔改表現時考慮這個情況。
即使繳納了罰金,也有可能不認定為具有悔改表現嗎?
有可能,比如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如果他們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的,那就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減刑建議誰向誰提出?誰裁定?審核時間是多久?
減刑建議由監獄向人民法院(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對這一事項需要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減刑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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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最多能減多少?
分情況。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怎么給他們寫信寄照片?
在給在押人員寫信的時候,不知道注意什么的時候,那么我們就記住一條,那么圍繞我們的家長里短寫信,那么就絕對不會違規,盡可能不要寫一些關于敏感的話題,或者是找什么關系之類的話題,這是絕對不可以有的。另外,我們家屬朋友不方便去郵局的寄信的話,也可以選擇暖心驛小程序在線寄信,還可以寄照片,隨信購買一些信封和郵票給他們方便他們回信,這也是和中國郵政官方合作的平臺,全程都是由中國郵票進行攬收和派送的。為了更好的記住,也可以搜索并關注暖心驛公眾號,這樣可以進超300+家屬群,定期可以收到監所信息的分享。
參考資料: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審查財產性判項執行問題的規定
(法釋〔2024〕5號)
第一條人民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必須審查原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執行情況,以此作為判斷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的因素之一。
財產性判項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裁判中確定罪犯承擔的被依法追繳、責令退賠、罰金、沒收財產判項,以及民事賠償義務等判項。
第三條財產性判項未執行完畢的,人民法院應當著重審查罪犯的履行能力。
罪犯的履行能力應根據財產性判項的實際執行情況,并結合罪犯的財產申報、實際擁有財產情況,以及監獄或者看守所內消費、賬戶余額等予以判斷。
第四條罪犯有財產性判項履行能力的,應在履行后方可減刑、假釋。
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除法律規定情形外,一般不予減刑、假釋。
罪犯確無履行能力的,不影響對其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
罪犯因重大立功減刑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一般不受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的影響。
第六條財產性判項未履行完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一)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的;
(二)隱瞞、藏匿、轉移財產的;
(三)妨害財產性判項執行的;
(四)拒不申報或者虛假申報財產情況的。
罪犯采取借名、虛報用途等手段在監獄、看守所內消費的,或者無特殊原因明顯超出刑罰執行機關規定額度標準消費的,視為其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上述情形消失或者罪犯財產性判項執行完畢六個月后方可依法減刑、假釋。
第十一條因犯罪行為造成損害,受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時應對相關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判項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并結合本規定綜合判斷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
承擔民事賠償義務的罪犯,同時被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義務。對財產不足以承擔全部民事賠償義務及罰金、沒收財產的罪犯,如能積極履行民事賠償義務的,在認定其是否確有悔改表現時應予以考慮。
第十二條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2012修正)
第二十九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三十條減刑建議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減刑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修正)
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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