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人覺得自己能夠掌控某事,他就會更加用心地對待它。
——坤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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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卷第十章(1)
原文:
讓我們對于相信意式的人提出一個共有的疑難,
這一疑難在我們先時列舉諸問題時曾已說明。
解釋:
讓我們對那些堅信理型論的人,提出一個他們都要面對且無法回避的共同難題,
這個難題其實在我們之前列舉各種問題的時候就曾經(jīng)討論過。
原文:
我們?nèi)舨幌髠€別事物那樣假定諸本體為可分離而獨立存在,
那么我們就消滅了我們自己所意想的“本體”;
但,我們?nèi)魧⒈倔w形成為可分離的,則它們的要素與它們的原理該又如何?
解釋:
在這里亞里士多德將自己轉(zhuǎn)換到了柏拉圖學(xué)派中人,
他說,如果我們不像對待個別事物(比如:具體的這張桌子、那棵樹)那樣,
去假定本體(也就是理型,比如:桌子本身、樹本身)是能夠分離出來、獨立存在的……
那么,我們實際上就親手摧毀了自己心中那個真正的、永恒的本體(理型);
因為理型論的核心主張是:理型是獨立于可感世界、更高、更真實的存在。
如果否認其可分離性,就等于放棄了理型論的根本立場,
理型就降格為了只是頭腦中的概念,不再是世界的本質(zhì)了。
但是,如果我們理型論者堅持將本體(理型)塑造為可以分離、獨立存在的東西,
那么,緊接著的難題就是:
這些獨立存在的理型本身是由什么要素構(gòu)成的?
支配它們存在和變化的原理又是什么?
如果理型也需要用要素和原理來解決,
那就說明這些要素和原理是比理型更根本的本體,
而這必然導(dǎo)致解釋上的無限倒退。
亞里士多德在這里構(gòu)建了一個兩難困境:
1.放棄分離:如果理型不能分離獨立存在,理型論會自我瓦解,因為它最核心的命題被否定了。
2.堅持分離:如果理型可以分離獨立存在,就必須回答這些獨立實體自身的構(gòu)成問題,這是理型論無法回答且會導(dǎo)致邏輯崩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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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假如諸本體不是普遍而是個別的,
(甲)實物與其要素將為數(shù)相同,
(乙)要素也就不可能得其認識。
解釋:
承接前面的辯論,亞里士多德說:
讓我們順著理型論者的邏輯,姑且假設(shè)他們所主張的那些獨立本體(即理型)不是普遍性的概念,而是一個個獨立的個別實體。
那么,這就會導(dǎo)致第一個荒唐的結(jié)論:
可感事物(如一個個具體的人)和構(gòu)成它們的要素(即人的理型),在數(shù)量上會一樣多,甚至更多。
為什么荒唐?
因為:
1.理型失去了普遍性價值:理型論的核心目的是用一個普通的人本身來解釋所有具體的人,
但是,如果理型變成個別,就需要為蘇格拉底、柏拉圖等每一個人都配備一個獨立的理型——蘇格拉底的理型、柏拉圖的理型,
這會導(dǎo)致理型的數(shù)據(jù)爆炸,和它要解釋的具體事物一樣繁多,完全喪失了以一統(tǒng)多的簡潔解釋力。
2.邏輯上無窮倒退:更為嚴重的是,如果具體的蘇格拉底和個別的蘇格拉底理型之間又有共性(比如都是人),
那么,按照理型論自身的邏輯,就需要一個更高階的第三人之理型來解釋這個共性,
如此循環(huán),永無止境。
接著,這還會導(dǎo)致第二個更根本的災(zāi)難:我們?nèi)祟悓⒂肋h無法認識這些作為要素的理型。
為什么?
1.認識依賴普遍性:我們的知識(尤其是定義和科學(xué)知識)總是關(guān)于普遍的。
我們通過人這個普遍概念來理解張三、李四。
如果每個理型都是獨一無二的個別實體,像一塊特殊的石頭一樣,
那么它就無法被定義(定義必須描述一類事物的共同本質(zhì)),也無法成為可傳遞的、公共的知識對象。
2.理型論的目標(biāo)自毀:理型論創(chuàng)立的初衷,正是為了給變動不居的世界提供一個可知的、永恒的對象(理型)。
現(xiàn)在,如果理型本身是個別的、不可言傳的,那么它就變得和變幻的感覺事物一樣不可知了。
這就徹底摧毀了理型論存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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