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標注為“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的學術論文,近日因研究內容引發軒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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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發表于《福建師范大學學報》的《身體技術視角下的幼兒園如廁實踐研究》,洋洋灑灑十余頁,詳細記錄了男女童如廁時的具體姿勢、操作失敗后的窘態,以及研究者歷時五年、跨越四省市、累計265小時的田野觀察。當“國社科重點項目”這一代表國家最高學術水平的標簽,與“幼兒園小孩怎么上廁所”這一研究主題并置時,公眾的錯愕與質疑便不難理解。人們不禁要問:動用國家社科重點項目的資源,耗費五年時間,深入十余所幼兒園,最終產出的是怎樣一份學術成果?當研究者將目光投向兒童最私密的身體時刻,當一名男性學者長期觀察并記錄女童如廁的全部細節,這項研究究竟是學術探索,還是對學術資源的濫用、對兒童權利的漠視?
從研究程序看,這項標榜“重點項目”的研究,在倫理審查上存在明顯缺失。研究者自述已向園方和班級老師“詳細解釋”并獲得支持,卻只字未提是否征得兒童家長的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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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學術界,涉及兒童的研究早已形成剛性倫理規范: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確要求兒童研究必須以監護人知情同意為前提;美國聯邦法規《人類受試者保護通則》將兒童列為“脆弱人群”,規定研究必須獲得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授權;芬蘭、瑞典等國在開展兒童相關研究時,更是將家長同意視為不可逾越的紅線。反觀這項“重點項目”,研究者將“有老師在場”作為倫理辯護的理由,卻對家長這一法定監護人的知情權視而不見。殊不知,園方可以出于管理便利或對“學術研究”的敬畏而放行,但園方無權代表每一個家庭,替孩子做出是否暴露于研究者目光下的決定。一項連最基本倫理程序都未能履行的研究,即便披著“重點項目”的光環,也難以服眾。
更令人不安的是,這項研究的操作方式本身,已涉嫌侵犯兒童的隱私權與人格尊嚴。
一名成年男性研究者,長期、系統性地進入幼兒園廁所,觀察并記錄女童如廁的全部細節——褪褲、下蹲、調整姿勢、擦拭、穿衣,這樣的行為,無論如何以“學術”之名包裝,都難以改變其侵入兒童私密空間的本質。研究者辯稱“所有觀察均在老師在場時進行”,然而隱私保護的核心在于“誰有權看”,而非“是否有第三方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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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有老師陪同,一個陌生成年男性注視女童如廁的過程,這一行為本身就無法被合理化。研究者甚至在論文中自述,有女童如廁后請求“叔叔你幫幫我提褲子”,他拒絕了,并自認為這證明了其倫理自覺。然而,這一細節恰恰暴露了其邏輯的荒謬:他明知與如廁后的女童發生肢體接觸“不合適”,卻為何意識不到長期觀察、記錄、分析女童如廁的全部過程,遠比一次肢體接觸更具侵入性?兒童不是沒有感受的研究對象,他們有自己的羞恥感與尊嚴邊界。研究者本人也在論文中注意到“有些兒童不愿意在幼兒園上廁所”,卻從未反思:當如廁本就令幼兒緊張、羞怯時,一個陌生成年男性的凝視,會不會讓這些孩子更加惶恐?
將研究方法與程序問題擱置一邊,這項研究的學術價值本身同樣經不起推敲。研究者耗費五年時間,投入國家社科重點項目的資源,最終得出的核心結論無非是:如廁技術的習得涉及復雜的社會目標,性別規范在幼兒階段就已滲透,教師的情感監督對兒童形成規訓。這些結論與其說是有重大突破的學術發現,不如說是日常經驗即可感知的常識。真正值得追問的是:為了得出這些常識性結論,是否有必要讓一名男性研究者長期進入女童如廁的空間?是否有必要詳細記錄兒童如廁失敗后的窘態與羞恥?是否有必要繞過家長知情同意、置兒童隱私于不顧?在中外兒童研究的經典案例中,但凡涉及敏感議題的嚴肅研究,均將保護兒童置于首位,嚴格履行監護人同意程序,并盡可能采用非侵入式的研究方法。而此項研究不僅在倫理上失守,在方法上侵入,在學術增量上也未體現出與“重點項目”相匹配的原創性與重要性。學術研究不是法外之地,國家社科重點項目的招牌更不應成為逾越倫理底線的護身符。當一項研究需要以兒童的隱私與尊嚴為代價時,無論其頂著怎樣的光環,都應首先接受倫理與法律的審視。
這樣的研究,少做一些,是對兒童權利最基本的尊重,也是對學術研究應有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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