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賠困境:用了最先進的抗癌技術,保險公司卻說“不賠”
客戶王先生確診鼻咽癌,醫生建議采用質子重離子治療——一種精準度高、副作用小的尖端放療技術。但該治療費用高昂,整個療程需85萬元,且不在醫保報銷范圍內。
王先生持有某高端醫療險,保單約定“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屬于保障范圍。他滿懷希望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給出拒賠通知:“質子重離子治療屬于‘實驗性治療’,且治療機構為私立醫院,不屬于合同約定的醫療機構范圍,不予賠付。”
二、澤良策略:以“治療必要性”和“醫療機構資質”雙線突破
我們接受委托后,并未被“私立醫院”“實驗性治療”等標簽所困,而是從現代腫瘤治療規范和條款的合理解釋入手。
核心論點一:質子重離子治療已是國際公認的標準療法。
我們邀請腫瘤放療專家出具意見:質子重離子治療在美國、日本、德國等發達國家已納入腫瘤治療常規手段,絕非“實驗性治療”。國家衛健委發布的《腫瘤診療規范》中,明確將質子重離子治療列為部分腫瘤的推薦治療方式。王先生所患鼻咽癌,因其解剖位置特殊,質子重離子治療相較于傳統放療,能顯著減少對周圍重要器官的損傷,屬于醫學上最優選擇。
核心論點二:條款中的“醫療機構”不應限定為公立醫院。
我們審查合同發現,條款對“醫療機構”的定義為“經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執業的合法醫療機構”,并未限定“公立”或“三級”。上海質子重離子醫院雖為私立性質,但持有合法執業許可證,是國內唯一獲批開展質子重離子治療的專科醫院,其醫療資質毋庸置疑。
運用“合理且必要”的舉證規則。
我們援引《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保險公司以費用超出“合理且必要”范圍為由拒賠的,需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保險公司僅以“私立”“實驗性”等主觀判斷為由拒賠,未能提供任何醫學證據證明該治療“不合理”或“不必要”。
三、勝訴結果:法院認定“先進療法屬于合理醫療”
法院經審理認為:質子重離子治療已獲得國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認可,屬于合法的腫瘤治療手段。被保險人選擇該治療方式,有明確的醫囑支持,且符合其病情需要。保險公司以“私立醫院”“實驗性治療”為由拒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支付85萬元醫療費用。
當生命遭遇重疾,最先進的治療手段不應被陳舊條款阻擋。澤良保險法團隊善于以前沿醫學證據為武器,為客戶爭取與病情相匹配的優質醫療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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